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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關於煤礦事故的相關知識

一、煤礦事故分四級

《規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 將煤礦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下同), 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為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傷, 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

《規定》明確要求, 煤礦事故實行逐上報制度, 且每級上報的時間皆須在兩小時內完成。

一旦發生煤礦事故,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 煤礦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 應於一小時內報告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以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後, 應在兩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接到“較大事故”以上等級報告後, 應在兩小時內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報告後, 應當在兩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同時, 《規定》還要求, 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 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本級政府、上級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監機構, 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三、特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調查

《規定》對四級事故的調查主體加以明確規定。

對於特別重大事故, 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 對事故展開調查。

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 則分別由省級煤礦安監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對於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 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任務, 可由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 或是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但須得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委託。

《規定》要求,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 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准, 事故調查報告的提交期限可延長, 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如果發生事故瞞報事件, 瞞報的調查時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

《規定》還指出, 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 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應向社會公佈。

四、誰來負責調查煤礦事故?

(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的規定,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調查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級劃分, 分別由相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的職責。

(二)事故調查程式和處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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