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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示」行人橫過馬路,被撞也需擔責

行人橫過馬路與大型貨車碰撞致殘, 損失責任該如何負擔?近日, 閩清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

2017年4月20日, 陳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由福州往閩清北溪方向行駛, 行經福蘭線57公里180米路段時, 將橫穿馬路的毛某撞到在地, 該車前右輪碾壓毛某右下肢, 致其右小腿截肢。 後經閩清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 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進行有效避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 負本事故主要責任;毛某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 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 未在確定安全的情況下通過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原因, 負本事故次要責任。

閩清法院審理認為, 陳某違章駕駛並造成毛某受傷, 可以認定陳某對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但毛某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馬路, 應認定其也有一定過錯, 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 認定陳某、毛某分別承擔80%和2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 應當停車讓行。 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 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 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 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道路上行使突發情況較多, 無論是機動車還是行人, 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安全、文明行駛。

閩清法院

編輯:湯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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