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擔心自家橡膠地的5株野生黃花梨樹被他人搶走, 昌江黎族自治縣符某向、符某永兄弟倆, 擅自採挖花梨樹並移植到自家菜園, 沒想到自己的行為, 竟觸犯了法律。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一審均判處符某向、符某永有期徒刑2年, 緩刑3年, 並各處罰金1000元。
2000年, 昌江黎族自治縣政府號召退耕還林。 符某春、符某用(以上兩被告人父親)先後在村子東北面山坡開墾荒地種植橡膠樹, 開荒時兩家在橡膠林地的交界處發現了5株野生花梨樹。 按照當地習俗, 在誰的地界或者誰先發現花梨樹就是誰的,
符某向擔心符某春要搶自家橡膠地那5株花梨樹, 且怕被人偷走, 遂產生了將5株花梨樹挖回家種的想法。 2016年9月9日上午, 符某向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 邀約哥哥符某永等人, 攜帶鐵鏟、鋤頭、手鋸等工具來到自家橡膠林山坡上, 將位於橡膠林行帶間的5株野生黃花梨樹進行採挖, 爾後將部分樹幹進行截枝, 移植到自家菜園內。
2016年底, 符某春發現自家橡膠林邊上的5株花梨樹被挖走, 並種植在符某向的菜園內, 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 2017年3月8日、9日, 符某向、符某永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7年4月13日, 昌江黎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將5株黃花梨樹扣押,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符某向、符某永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野生的海南黃花梨5株,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鑒於二人犯罪後自動歸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 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由於犯罪情節較輕, 均已主動繳納罰金, 確有認罪悔罪表現, 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一審宣判後, 符某向、符某永表示服判, 不上訴。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 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 非法採伐1株野生黃花梨樹將被刑事追責。 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 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 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均屬於“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