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提醒|年底聚會喝酒,這四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年底了, 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 節假日的聚會, 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 在這裡先給大家提個醒, 聚會喝酒有4種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全國多地法院就辦理過多起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 快來瞭解一下吧!

酒後墜崖身亡, 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 一年前的一天, 林剛在吳輝家喝酒。 當時夜已深, 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 隨後, 林剛幾人乘車出行, 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 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 溺水身亡。

事發後, 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萬餘元。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 在法官調解下, 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 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 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 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 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 次日早晨, 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 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 周某作為成年人, 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 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 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 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 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 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 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 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