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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維權在行動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被人們廣泛關注。

我們每一個公民, 不論你是何種身份, 從事何種職業, 在消費領域裡都有可能遭遇權益被侵犯, 或是買到一件“山寨”衣服, 或是給孩子買到一袋添加劑過量的休閒食品, 或許你的新手機買來不久就出現故障, 又或許你家中的老人遭遇欺詐消費, 更或許你花幾十萬元買的汽車、房子被告知辦不了證!

在今年的“3·15”, 本報將通過相關的資料與您共同瞭解過去一年裡, 有關部門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開展了哪些工作?以及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 讓您瞭解遇到消費權益受到侵犯時,

該如何維權。

圖為執法人員抽檢冷凍食品。

我縣2016年維護消費者權益採取的措施

全縣工商系統在2016年共受理並成功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案件78件, 其中投訴48件, 舉報30件, 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余萬元;組織開展兒童玩具、建築裝飾材料、眼鏡、化肥等商品的品質抽查檢驗62組,

依法查處不合格的商品案件數4件;開展“紅盾春雷行動”中, 取締無照經營戶32戶, 搗毀制假售假窩點2處, 移送司法機關案件1件, 立案查處各類違法案件14件, 涉案金額達324.6萬元。

縣消委會在2016年共組織調解處理消費者投訴案件數52件, 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6.5萬元;強化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 開展維護消費者權益主題公益活動4次;發佈消費警示和消費提示5期, 開展全縣汽車銷售約談1次。

縣食藥監局在2016年開展聯合執法檢查14次, 日常監督6210家次, 針對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農村食品市場、村衛生站藥品品質、美容美髮場所專項整治17次, 發放責令整改通知書670份, 查處違法食品藥品案件120件,

沒收不合格食品4500公斤、處罰122萬元, 移交司法機關案件2起, 全年共受理群眾投訴舉報案件43件, 辦理滿意率達100%.

縣質監局在2016年開展全縣工業產品定期檢驗144批次, 合格率達97.92%, 同比2015年上升4.72%.在“質檢利劍”行動中, 針對工程用建材、瀝青混合料、公路護欄、電線電纜、農資、汽柴油、塑膠跑道等民生領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8次, 抽樣送檢產品36批次, 查處各類產品品質違法案件5件, 移送公安機關辦理產品品質案件1件。 全年檢查特種設備820台, 後因該店電腦設施故障原因, 導致照片丟失。 經他本人溝通, 該店願意重新拍攝, 但因該店未按約定尺寸沖洗照片, 本人不滿意, 要求該店退錢。

維權:接消費者投訴後, 縣工商局專門指派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並與消費者陽某和攝影店經營者黃某聯繫,

經現場調查和取證, 黃某未按約定尺寸為消費者沖洗照片情況屬實, 經工作人員多次趕赴現場和電話調解, 該經營者同意退還902元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 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改正。

案例3中, 專櫃經營者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規定, 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退還貨款。

案例4中,汽車銷售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的規定,調解補發合格證。

案例5中,傢俱店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第(二)條,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質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規定。及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第(八)條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退還貨款。

案例4中,汽車銷售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的規定,調解補發合格證。

案例5中,傢俱店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第(二)條,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質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規定。及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第(八)條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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