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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護士,哪些不是醫療事故你知道嗎?

一、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 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後果, 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

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 由此可以看出, 醫療意外的發生, 並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 而是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 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 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屬於醫療意外。

二、醫用產品損害

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後果。 在醫療過程中, 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 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 如果這類產品的品質、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

植人人體後就可導致不良的後果。

三、疾病的自然轉歸

疾病的自然轉歸, 是指疾病經過治療以後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 在醫療實踐中, 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 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 不存在任何過失。

四、非醫療意外

非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期間, 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 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為, 這些非醫療意外的發生, 並非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所引起, 而是由於患者個人的行為或第三者引起。

五、非法行醫行為

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 按照醫師執業管理的規定, 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 執業範圍內執業。 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也是非法行醫行為。

六、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 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

雖然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 但尚未達到《條例》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 有的學者認為, 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 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具體來說, 醫療差錯就是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 也就是說, 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 只是由於前者並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 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

醫療差錯, 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 雖然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但在損害發生前被制止從而避免給病員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

具體來說, 醫療差錯就是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因及時發現而未給病員造成損害結果。 也就是說, 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不同, 只是由於前者實際未發生, 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

在醫療實踐中, 區分嚴重醫療差錯與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病員的身體健康是否造成影響, 造成一定影響的, 就屬於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 則屬於一般醫療差錯。

七、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某一種疾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 發生了與該種疾病相關的其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病理狀態。 這裡所說的併發症, 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 由於一種疾病併發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 而後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 因此,如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併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後果,由於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於醫療事故。

歸納起來,併發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1)後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2)後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3)後一種疾病的出現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八、患方不配合治療

患方不配合治療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療而導致了不良後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於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也就不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九、非人身損害糾紛

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是診療護理引起的不良後果,而是其他非診療護理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如患者就診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論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洩露涉及患者隱私的資訊,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造成患者的名譽受損等等。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品質、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係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瞭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併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瞭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因此,如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併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後果,由於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於醫療事故。

歸納起來,併發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1)後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2)後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3)後一種疾病的出現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八、患方不配合治療

患方不配合治療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療而導致了不良後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於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也就不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九、非人身損害糾紛

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是診療護理引起的不良後果,而是其他非診療護理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如患者就診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論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洩露涉及患者隱私的資訊,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造成患者的名譽受損等等。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品質、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係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瞭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併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瞭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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