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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根據Aqua Products, Inc.訴Matal一案發佈雙方複審修改指南

作 者 | Aaron Wininger--Perkins Coie LLP

聞寧閣, 博欽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

北京東方億思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編輯翻譯

2017年10月4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發佈了Aqua Products, Inc.訴Matal, 編號為872 F.3d 1290(Fed. Cir. 2017)案件的全席審理結果。 Aqua案使得專利權人在IPR中對其權利要求進行修改變得更加容易。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2017年11月21日的美國專利商標局指南中指出, 不會 “讓專利所有人擔負有關修改動議中替換權利要求可專利性的說服責任”。 美國專利商標局會啟用責任更小的“證據優勢”標準取而代之, 使得修改權利要求變得更加簡單。

否則, 實踐和程式將維持不變。

舉例來說, 修改動議仍需提出書面說明支持, 以及對每項替換權利要求的申請日有利的支持, 並對審理中涉及的不可專利性理由進行答覆。 修改動議必須包括合理數量的替換權利要求, 不可擴大原始權利要求的範圍, 也不可引入新主體。 而且, 涉案的各方仍有坦誠義務, 其包括專利權人將資訊資料披露至替換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的義務。

Aqua案主要意見得出的結論為:

僅有的支持且明確法院判決的法律結論如下:(1)美國專利商標局未制定相關法規, 以使受尊重原則保護的專利所有人擔負有關經修改權利要求專利性的說服責任;以及(2)如果無法獲得尊重原則保護, 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讓專利權人擔負該責任。

因此, 美國專利商標局可擬定相關法規, 讓專利權人重新擔負起說服責任, 以此使得修改權利要求的難度再次變大。 然而目前, 相關法規的擬定通告還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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