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冰球專業隊和俱樂部之間近來發生了不少關於運動員交流的爭議, 對於這些爭議, 如何從冰球專業和法規的角度去審視, “ 冰球家 ” 近日專訪了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冰球部原副部長紀俊峰, 紀俊峰向“冰球家”介紹了 《國際冰球聯合會轉會規則》 (《 IIH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regulation 》)和國家體育總局頒佈的 《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 。
就冰球運動員的國際轉會而言, 例如一名中國冰球運動員從國內某隊轉會到俄羅斯某隊。
在球員轉會的兩家俱樂部達成轉會協定之後, ITC 卡上一共需要在四個地方簽字, 包括原國家協會、新國家協會、球員本人以及國際冰聯的球員轉會負責人。
如果一個運動員的國際轉會沒有經過國際冰球聯合會的審核、認可、簽字, 而僅僅是在兩個國家之間進行了轉會操作, 那麼, 這個轉會協議首先不被國際冰聯官方認可, 其次, 協力廠商(國家或地區協會)可能也不會認可, 這將導致這名轉會的球員在參加國際比賽時,
在球員的國際轉會中, 轉會的具體事宜主要由兩家俱樂部進行協商解決。 在實際操作中, 並不一定是由球員的原俱樂部向新俱樂部收取轉會費用, 也有可能是原俱樂部向新俱樂部支付培訓費用, 因為很有可能, 是新俱樂部為球員提供了更好的訓練和比賽機會, 起到的是在為原俱樂部培養球員的作用。
接下來再說一下國內的球員轉會。
國內冰球運動員的轉會, 稱之為交流, 是在球員的原所屬單位和新所屬單位之間進行。 依照國家體育總局在 2003 年印發的《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具體可點擊本文左下角“閱讀原文”按鈕,
依照《管理辦法》第五條, 運動員參加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單項比賽, 應代表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進行註冊 。
這一條意味著,
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已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業體協及國家體育總局、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運動專案管理中心認可 “ 單位 ” 註冊的運動員, 也可代表相應項目的俱樂部進行註冊 。 參加俱樂部比賽以外的其他全國性年度正式比賽和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時, 必須代表原註冊單位。
這一條意味著,一名運動員可以在原註冊單位和相應專案的俱樂部同時進行註冊,但註冊在俱樂部的身份只能參加俱樂部性質的比賽,參加全國正式比賽和全運會,必須代表原註冊單位。
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代表資格協定期滿後,註冊單位享有對該運動員的註冊優先權。註冊優先權期限根據所簽訂的代表資格協定的期限確定:
1 至 3 年(含 3 年),註冊優先權期限為 12 個月;
4 至 6 年(含 6 年),註冊優先權期限為 24 個月;
7 至 9 年,註冊優先權期限為 36 個月。
註冊優先權期限內,如原註冊單位需要,運動員只能與其簽定代表資格協議 。
依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運動員在代表資格協議期和優先權期限內, 未經原註冊單位同意,不得與其它任何單位再次簽定代表資格協定 。否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處罰期滿後,運動員只能由原註冊代表單位進行註冊。雙重註冊的運動員除外。
這一條意味著,一名運動員如果代表包括俱樂部在內的其他單位註冊和參賽,必須經過原註冊單位的同意。
依照《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 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停止比賽、停止 1 至 4 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終身註冊資格的處罰 。
依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按單項運動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停止該專案隊伍參加全國比賽、停止 1 至 4 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
上述兩條表明,如果球員在協議期內要求離開原註冊單位,正當的途徑是球員與原註冊單位進行協商,征得原註冊單位的同意。
其實,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涉及運動員的轉會、交流的,相關制度都體現出運動員註冊與交流 應本著自願、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 。
球員的轉會、交流,必須在一個合法的框架內,這是任何一項體育運動能夠有序發展的基礎。各運動隊、俱樂部都應當成為知法、守法的表率,這樣才能推動這項運不斷往前發展
這一條意味著,一名運動員可以在原註冊單位和相應專案的俱樂部同時進行註冊,但註冊在俱樂部的身份只能參加俱樂部性質的比賽,參加全國正式比賽和全運會,必須代表原註冊單位。
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代表資格協定期滿後,註冊單位享有對該運動員的註冊優先權。註冊優先權期限根據所簽訂的代表資格協定的期限確定:
1 至 3 年(含 3 年),註冊優先權期限為 12 個月;
4 至 6 年(含 6 年),註冊優先權期限為 24 個月;
7 至 9 年,註冊優先權期限為 36 個月。
註冊優先權期限內,如原註冊單位需要,運動員只能與其簽定代表資格協議 。
依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運動員在代表資格協議期和優先權期限內, 未經原註冊單位同意,不得與其它任何單位再次簽定代表資格協定 。否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處罰期滿後,運動員只能由原註冊代表單位進行註冊。雙重註冊的運動員除外。
這一條意味著,一名運動員如果代表包括俱樂部在內的其他單位註冊和參賽,必須經過原註冊單位的同意。
依照《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 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停止比賽、停止 1 至 4 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終身註冊資格的處罰 。
依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按單項運動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停止該專案隊伍參加全國比賽、停止 1 至 4 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
上述兩條表明,如果球員在協議期內要求離開原註冊單位,正當的途徑是球員與原註冊單位進行協商,征得原註冊單位的同意。
其實,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涉及運動員的轉會、交流的,相關制度都體現出運動員註冊與交流 應本著自願、公開、合法、有序的原則 。
球員的轉會、交流,必須在一個合法的框架內,這是任何一項體育運動能夠有序發展的基礎。各運動隊、俱樂部都應當成為知法、守法的表率,這樣才能推動這項運不斷往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