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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小偷沖KPI方法大全!建議都看看

年底了, 小偷也開始沖年終績效了。 新的一年, 小偷們還是原來的手法, 還是原來的技術。 有時候, 還真不能怪小偷太貪心, 只能怪你太大意。 年底了, 該長點心呐, 親們。

小偷沖KPI方法大全

看著那長長的鑷子, 小編真是由衷佩服他們的“敬業”精神, 如果你在以下場合, 可要注意了:

排隊買票:拿取錢包時, 請將錢包置於視線所及處。

等待候車:車站等人口密集地, 切勿光顧睡覺, 對攜帶行李不管不顧。

安檢:安檢時, 最好看到自己的行李已過機再進入安檢門。

上下車時, 包包應置於身體前側!!!

扶手電梯跟隨

醫院繳費:任何地方的繳費處, 都應提防突然靠近的可疑人員。

景區

掀門簾:衣服穿得厚時, 財物應貼身放。

當然了,小偷的“工作”也不一定完全按照時間和地點來,有時候下班了,看到這個男生的手機隨手放在外衣口袋裡,那個美女的包包沒拉拉鍊,這個媽媽光顧著照顧孩子去了,他們都會撿個漏。

還有人用多年的血淚經驗總結出了小偷在公車上易“光顧”的座位:

俗話說:不怕賊偷,就怕賊惦記。如果你的住處門口,忽然多了以下這些符號,那你可要多加小心了。話說小編如果看到這樣的標記,一般是在周圍鄰居門口也畫上一樣的標記(開個玩笑)。

怎麼對付小偷?

小偷雖然無處不在,但也無需過於害怕,因為靠“偷”來謀生的,其實膽子都不太大,他們慣用的手段只不過是虛張聲勢,真有拔刀相向的膽量,早就改行去搶劫了。

發現被偷的第一反應該怎樣?

很多人在感到被偷之後第一反應是去抓對方的手腕,其實這個處理方法很容易引起對方的攻擊,正確做法是先引起周圍人的注意,同時牽制住小偷。這時一定不要顧及形象而要大聲喊,西城大媽、朝陽群眾一定會幫你的。

警惕那些容易招小偷的生活習慣。平時要養成財物裝在上衣內側兜裡的習慣,放在外側兜裡的手機、錢包,是你的,也是你女朋友的,但最終都是小偷的。可能有些大哥說了,出門不夾包兒,我的大金鏈子和貂皮大衣是要寂寞的,其實真不要搞那些虛頭巴腦的東西,大金鏈子小挎包,這可是搶奪和盜竊犯罪分子的最愛。有個公安的師兄告訴小編,蘋果手機的白色耳機,也很容易被小偷盯上,當你聽完歌把手機放回兜裡的那一刻,小偷很可能同時就順走了。

及時止損。在這裡還要附送一個止損小技巧,如果逛街時候發現錢包被偷了,仔細回想最有可能失竊的地點,在附近如垃圾桶、陰暗角落等地點搜尋,有很大幾率可以找到你丟失的卡片證件,因為小偷作案後會在最快時間裡將你的現金拿走,並且將不需要的東西都儘快處理掉,一般都是邊走邊扔,如果運氣好的話,起碼可以免去補辦各種卡片的麻煩。

對於入室盜竊呢,不要因為家裡養了狗,就覺得可以忽視防盜,有一個真實的案例,小偷順利得手,結果狗比人睡得還死,那個大哥損失了一萬多,後來竟然沒吃狗肉,絕對是真愛。養貓的話,貓就是來賣萌的不是嗎。

如果你什麼都不注意還沒被偷過的話……我仿佛看見了你的長相。

小偷偷走的東西能再“偷”回來嗎?

如果你藝高人膽大,想把小偷偷走的東西再偷回來,恭喜你,這在刑法上是無罪的,小偷佔有財物是非法佔有,不可以對抗所有權人,作為所有權人,你取回財物不構成犯罪。

如果小偷將偷來的東西賣給了第三人,第三人能以善意取得為由不歸還嗎?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范曉倩律師認為,由於盜贓物在脫離原所有人的佔有時不是基於原所有人的真實意思,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在其進入流通領域後,由於交易的複雜性,當事人不太可能對對方作一個全面的瞭解與調查,對於買受人如果一律不予保護,也不太符合現實。

《物權法》第107條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問題作了規定,但對盜贓未作說明。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盜贓物處理意見的復函中,有條件地承認了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其中提出了如下意見: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願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准許;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

對小偷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嗎?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小偷肯定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但這要求防衛人在行為之時必須明確認識不法行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以及防衛行為所需要的手段、強度和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不過,現實中有幾個人能夠在情況危急、精神緊張的狀態下去逐一認識這些內容呢?而一不小心,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變成防衛過當了。

對於制止小偷盜竊行為造成小偷傷亡的情況,實踐中既有認定正當防衛的情形,也有故意傷害(防衛過當)的判決。據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介紹,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防衛手段和小偷的手段相適應,特別明顯的是,不法侵害者沒有使用刀具等兇器,而防衛人使用了刀具等工具,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的,大都以防衛過當為由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所以,即便你身懷絕技,也要把握好限度,上來就把小偷碎屍萬段,肯定是不行的。

刑法還賦予了對嚴重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的一項特殊權利,稱為“特別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你可能會說,盜竊不在這其中呀?沒關係,刑法還規定了“轉化型搶劫”,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但是,即使小偷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了暴力,也不意味著你可以隨便處置。在這裡,盜竊行為和暴力行為應當具有當場的連續性,暴力行為也必須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還有腦洞開得比較大的童鞋可能會問了,如果我在家外邊陽臺上裝上電網之類的東西,防患於未然,可不可以呢?小編告訴你,萬萬不可,這屬於“防衛不適時”,即沒有在“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防衛,即使有小偷爬進來被電死了,你也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盜竊罪有哪些情形

雖說“偷一根針也是偷”,但要構成犯罪,還需具備“數額較大”這一前提。根據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水準、治安狀況等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

但有些情況下,因其行為的惡劣程度,盜竊物品價值不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這幾種情形是:

(1)多次盜竊:即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2)入戶盜竊:“戶”是指相對隔離的家庭生活場所,不一定是家裡。小偷入戶時就應具有非法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戶,之後臨時起意盜竊的,不是入戶盜竊;

(3)攜帶兇器盜竊:不要求顯示兇器,更不要求使用兇器,但兇器的狀態應當有威脅到他人的現實危險。如果小偷把兇器放在旅行箱裡,外邊又上了八把鎖,拎著去盜竊,這個就不叫攜帶兇器;

(4)扒竊: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的隨身財物。隨身,不要求貼身,放在座位旁邊、行李架上的財物,都應當視為隨身財物。

小編想要提醒的是,不要亂貪小便宜撿他人的遺忘物,有可能成立盜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葉希善認為,在沒有不特定的多人同時流動的場所,該空間的管理人或控制人佔有該空間內的遺忘物,拿走該遺忘物屬於盜竊。比如,客人離開酒店房間之後,將錢包忘在房間內,即使你看到了也不能拿,因為雖然那位客人已經喪失了對錢包的佔有,但轉化為酒店管理者佔有,拿走的話同樣構成盜竊;類似的,乘客遺忘在計程車上的財物,也是計程車主在佔有。但對於人流量比較大的場所,一般不認為管理人佔有遺忘物,拿走遺忘物構成侵佔罪。

現實中還有一些“名為詐騙、實為盜竊”的行為,清華大學法學院講師王鋼認為,對盜竊罪而言,行為人直接侵犯了權利人對財產的支配狀態,屬於典型的“他人損害”型犯罪;而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錯誤資訊對權利人進行誤導,致使後者基於認識錯誤違背自身真實意志對財產進行了處分,屬於“自我損害”型犯罪。

所以,“只有當被害人有意識地對財產進行了處分時,才能體現出處分行為自我損害的特性,從而肯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比如,行為人以各種理由欺騙被害人在ATM機或用戶端輸入由多位數字組成的所謂“驗證碼”,實際上卻是導致被害人將相應數額的財產(存款)匯入了行為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帳戶的,行為人不成立詐騙罪而是盜竊罪。因為此時被害人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輸入相應數位就會導致自己財產減損的事實,不能認為其是通過處分行為造成了自身的財產減損。

那麼有哪些雖然是盜竊行為,但不定盜竊罪的情形呢?以下行為法律專門規定了相應的罪名:盜伐林木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這條讓小編想到,《尋龍訣》裡,廣電總局竟然沒有在最後強行加上:某某某因觸犯盜掘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真是難能可貴);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屍體罪。

對了,刑法也有它溫情的一面。司法解釋認為,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看來,漢朝老祖宗的“親親得相首匿”思想一直延續到了今天。

轉載須知

編輯丨肖玲燕

設計丨劉岩

文丨陳清揚

當然了,小偷的“工作”也不一定完全按照時間和地點來,有時候下班了,看到這個男生的手機隨手放在外衣口袋裡,那個美女的包包沒拉拉鍊,這個媽媽光顧著照顧孩子去了,他們都會撿個漏。

還有人用多年的血淚經驗總結出了小偷在公車上易“光顧”的座位:

俗話說:不怕賊偷,就怕賊惦記。如果你的住處門口,忽然多了以下這些符號,那你可要多加小心了。話說小編如果看到這樣的標記,一般是在周圍鄰居門口也畫上一樣的標記(開個玩笑)。

怎麼對付小偷?

小偷雖然無處不在,但也無需過於害怕,因為靠“偷”來謀生的,其實膽子都不太大,他們慣用的手段只不過是虛張聲勢,真有拔刀相向的膽量,早就改行去搶劫了。

發現被偷的第一反應該怎樣?

很多人在感到被偷之後第一反應是去抓對方的手腕,其實這個處理方法很容易引起對方的攻擊,正確做法是先引起周圍人的注意,同時牽制住小偷。這時一定不要顧及形象而要大聲喊,西城大媽、朝陽群眾一定會幫你的。

警惕那些容易招小偷的生活習慣。平時要養成財物裝在上衣內側兜裡的習慣,放在外側兜裡的手機、錢包,是你的,也是你女朋友的,但最終都是小偷的。可能有些大哥說了,出門不夾包兒,我的大金鏈子和貂皮大衣是要寂寞的,其實真不要搞那些虛頭巴腦的東西,大金鏈子小挎包,這可是搶奪和盜竊犯罪分子的最愛。有個公安的師兄告訴小編,蘋果手機的白色耳機,也很容易被小偷盯上,當你聽完歌把手機放回兜裡的那一刻,小偷很可能同時就順走了。

及時止損。在這裡還要附送一個止損小技巧,如果逛街時候發現錢包被偷了,仔細回想最有可能失竊的地點,在附近如垃圾桶、陰暗角落等地點搜尋,有很大幾率可以找到你丟失的卡片證件,因為小偷作案後會在最快時間裡將你的現金拿走,並且將不需要的東西都儘快處理掉,一般都是邊走邊扔,如果運氣好的話,起碼可以免去補辦各種卡片的麻煩。

對於入室盜竊呢,不要因為家裡養了狗,就覺得可以忽視防盜,有一個真實的案例,小偷順利得手,結果狗比人睡得還死,那個大哥損失了一萬多,後來竟然沒吃狗肉,絕對是真愛。養貓的話,貓就是來賣萌的不是嗎。

如果你什麼都不注意還沒被偷過的話……我仿佛看見了你的長相。

小偷偷走的東西能再“偷”回來嗎?

如果你藝高人膽大,想把小偷偷走的東西再偷回來,恭喜你,這在刑法上是無罪的,小偷佔有財物是非法佔有,不可以對抗所有權人,作為所有權人,你取回財物不構成犯罪。

如果小偷將偷來的東西賣給了第三人,第三人能以善意取得為由不歸還嗎?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范曉倩律師認為,由於盜贓物在脫離原所有人的佔有時不是基於原所有人的真實意思,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在其進入流通領域後,由於交易的複雜性,當事人不太可能對對方作一個全面的瞭解與調查,對於買受人如果一律不予保護,也不太符合現實。

《物權法》第107條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問題作了規定,但對盜贓未作說明。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盜贓物處理意見的復函中,有條件地承認了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其中提出了如下意見: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願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准許;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

對小偷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嗎?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小偷肯定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但這要求防衛人在行為之時必須明確認識不法行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以及防衛行為所需要的手段、強度和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不過,現實中有幾個人能夠在情況危急、精神緊張的狀態下去逐一認識這些內容呢?而一不小心,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變成防衛過當了。

對於制止小偷盜竊行為造成小偷傷亡的情況,實踐中既有認定正當防衛的情形,也有故意傷害(防衛過當)的判決。據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介紹,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防衛手段和小偷的手段相適應,特別明顯的是,不法侵害者沒有使用刀具等兇器,而防衛人使用了刀具等工具,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的,大都以防衛過當為由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所以,即便你身懷絕技,也要把握好限度,上來就把小偷碎屍萬段,肯定是不行的。

刑法還賦予了對嚴重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的一項特殊權利,稱為“特別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你可能會說,盜竊不在這其中呀?沒關係,刑法還規定了“轉化型搶劫”,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但是,即使小偷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了暴力,也不意味著你可以隨便處置。在這裡,盜竊行為和暴力行為應當具有當場的連續性,暴力行為也必須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還有腦洞開得比較大的童鞋可能會問了,如果我在家外邊陽臺上裝上電網之類的東西,防患於未然,可不可以呢?小編告訴你,萬萬不可,這屬於“防衛不適時”,即沒有在“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防衛,即使有小偷爬進來被電死了,你也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盜竊罪有哪些情形

雖說“偷一根針也是偷”,但要構成犯罪,還需具備“數額較大”這一前提。根據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水準、治安狀況等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

但有些情況下,因其行為的惡劣程度,盜竊物品價值不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這幾種情形是:

(1)多次盜竊:即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2)入戶盜竊:“戶”是指相對隔離的家庭生活場所,不一定是家裡。小偷入戶時就應具有非法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戶,之後臨時起意盜竊的,不是入戶盜竊;

(3)攜帶兇器盜竊:不要求顯示兇器,更不要求使用兇器,但兇器的狀態應當有威脅到他人的現實危險。如果小偷把兇器放在旅行箱裡,外邊又上了八把鎖,拎著去盜竊,這個就不叫攜帶兇器;

(4)扒竊: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的隨身財物。隨身,不要求貼身,放在座位旁邊、行李架上的財物,都應當視為隨身財物。

小編想要提醒的是,不要亂貪小便宜撿他人的遺忘物,有可能成立盜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葉希善認為,在沒有不特定的多人同時流動的場所,該空間的管理人或控制人佔有該空間內的遺忘物,拿走該遺忘物屬於盜竊。比如,客人離開酒店房間之後,將錢包忘在房間內,即使你看到了也不能拿,因為雖然那位客人已經喪失了對錢包的佔有,但轉化為酒店管理者佔有,拿走的話同樣構成盜竊;類似的,乘客遺忘在計程車上的財物,也是計程車主在佔有。但對於人流量比較大的場所,一般不認為管理人佔有遺忘物,拿走遺忘物構成侵佔罪。

現實中還有一些“名為詐騙、實為盜竊”的行為,清華大學法學院講師王鋼認為,對盜竊罪而言,行為人直接侵犯了權利人對財產的支配狀態,屬於典型的“他人損害”型犯罪;而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錯誤資訊對權利人進行誤導,致使後者基於認識錯誤違背自身真實意志對財產進行了處分,屬於“自我損害”型犯罪。

所以,“只有當被害人有意識地對財產進行了處分時,才能體現出處分行為自我損害的特性,從而肯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比如,行為人以各種理由欺騙被害人在ATM機或用戶端輸入由多位數字組成的所謂“驗證碼”,實際上卻是導致被害人將相應數額的財產(存款)匯入了行為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帳戶的,行為人不成立詐騙罪而是盜竊罪。因為此時被害人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輸入相應數位就會導致自己財產減損的事實,不能認為其是通過處分行為造成了自身的財產減損。

那麼有哪些雖然是盜竊行為,但不定盜竊罪的情形呢?以下行為法律專門規定了相應的罪名:盜伐林木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這條讓小編想到,《尋龍訣》裡,廣電總局竟然沒有在最後強行加上:某某某因觸犯盜掘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真是難能可貴);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屍體罪。

對了,刑法也有它溫情的一面。司法解釋認為,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看來,漢朝老祖宗的“親親得相首匿”思想一直延續到了今天。

轉載須知

編輯丨肖玲燕

設計丨劉岩

文丨陳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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