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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支取共同存款,屬於轉移財產可少分

案情

陳某善於投資理財, 婚後用與妻子張女士共同的積蓄進行投資, 但是近年來收益卻差強人意。 後兩人因生活理念不同, 婚姻走到盡頭。 離婚前, 陳某支取了夫妻共同存款10萬元, 但是張女士並不知情。 離婚後, 張女士發現了這張支取憑證單, 認為陳某的行為屬於轉移財產, 而陳某卻說這錢是親戚存在自己名下的。 張女士起訴至法院, 要求陳某給付自己10萬元。

審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 陳某於離婚前支取共同存款10萬元, 且對於該筆現金的用途與去向, 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法院認定陳某屬於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該筆存款在陳某和張女士離婚判決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中未予涉及, 所以張女士要求分割該筆存款, 符合法律規定。 陳某雖辯稱這筆錢是他人所存, 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對其抗辯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張女士分得7萬元, 陳某分得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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