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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為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規範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 保證餐飲食品安全, 保障公眾身體健康, 2017年9月5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11月6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簽署第36號令並公佈,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46條,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辦法》規定,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不得超範圍經營。 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應當通知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 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二是明確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義務。 《辦法》規定,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審查登記並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資訊、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資訊、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等義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資訊、制定和實施原料控制、嚴格加工程序控制、定期維護設施設備等義務。

三是明確送餐人員和送餐過程要求。 《辦法》規定,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 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 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送餐單位要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 要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確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辦法》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並組織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 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五是明確與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章的銜接。 《辦法》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路經營作出規定的,

按照其規定執行。 《辦法》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未作規定的, 按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6號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9月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佈,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畢井泉2017年11月6日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規範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 保證餐飲食品安全, 保障公眾身體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通過協力廠商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並組織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五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 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功能變數名稱、IP位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搆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搆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資訊。

第六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並在網路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七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八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等資訊,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資訊真實。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位址、量化分級資訊,公示的資訊應當真實。

第十一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資訊應當真實。

第十二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鼓勵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第十三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託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四條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資訊,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位址,資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第十六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資質合法、保證原料品質安全的供應商,或者從原料生產基地、超市採購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

(五)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並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餐飲服務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依法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於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的線索,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被投訴舉報人涉嫌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搆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執行並公開相關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並保存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等資訊,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資訊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資訊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送餐單位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送餐人員未履行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送餐人員所在單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路訂餐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或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或者未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實施原料控制要求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或者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未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的包裝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未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對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路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未作規定的,按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路交易服務的,參照本辦法關於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功能變數名稱、IP位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搆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搆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資訊。

第六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並在網路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七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八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等資訊,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資訊真實。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位址、量化分級資訊,公示的資訊應當真實。

第十一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資訊應當真實。

第十二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鼓勵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第十三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委託送餐單位送餐的,送餐單位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四條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資訊,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位址,資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第十六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製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資質合法、保證原料品質安全的供應商,或者從原料生產基地、超市採購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

(五)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並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餐飲服務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依法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於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的線索,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被投訴舉報人涉嫌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搆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執行並公開相關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並保存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繫方式等資訊,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資訊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資訊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送餐單位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送餐人員未履行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送餐人員所在單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路訂餐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或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或者未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實施原料控制要求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託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製作,或者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未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的包裝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未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對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路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對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未作規定的,按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路交易服務的,參照本辦法關於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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