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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管局通報超標電動自行車典型事故情況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通報了我市今年超標電動自行車典型事故案例及近3年來的資料, 近3年來, 超標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並造成人員死亡的占超標電動自行車死亡總數的59%,

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並造成人員受傷的占超標電動自行車受傷總數的31%。 超標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違法原因是:侵走機動車道的占總數的25.6%;逆行占總數的20.6%;闖紅燈占總數的18.3%;不按規定讓行占總數的13.5%, 上述四種違法行為占總數的78%。

對其中三起典型事故, 事故預防處理處交通事故預防科民警周康華進行了詳細分析, 這些血淋淋的教訓能夠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一 醉駕逆行發生事故死亡 超標電動自行車負全責

2017年04月20日晚, 任某文飲酒後駕駛川AAJ29**號倍特牌電動自行車沿紅星路南延線左側輔道由北向南逆行。 23時42分許, 任某文駕車行駛至高新區紅星路南延線金融城下穿隧道(進城方向)主道出口處路段,

駛入主道逆行與相對行駛李某駕駛的川A6L5**號寶駿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 造成任某文當場死亡(經120醫務人員確認), 車輛受損。 經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鑒定:任某文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64.0mg/100ml, 為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民警分析:

任某文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道路行駛, 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任某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 ”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 確定任某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 違反交通信號發生事故 超標電動自行車負主責

2017年06月18日淩晨, 吳某利駕駛川AP3N**號中華牌小型轎車沿二環路由戰旗東路方嚮往青華路方向行駛。 05時47分許, 吳某利駕車行駛至成都市青羊區清江中路與二環路西二段交叉口處, 在路口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進入路口直行, 遇龔某英駕駛川A2186**號電動自行車在路口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

由清江中路方嚮往清江東路方向行駛駛入路口, 二車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車輛受損, 龔某英受傷。 龔某英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17年06月20日死亡。 經調查:龔某英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通行, 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吳某利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 其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民警分析:

龔某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 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

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 禁止車輛通行。 ”的規定。 吳某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確定龔某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吳某利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三 超標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闖紅燈 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7年10月26日早上, 黃某東駕駛川ABC7**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光華大道由繞城高速路方嚮往三環路方向行駛。 07時52分許,黃某東駕車行駛至青羊區光華大道蔡橋村路口遇行進方向信號燈綠燈彥沿公交專用道駛入路口直行,遇相對方向何某全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懸掛號牌為川A8337**號電動二輪車(經查:懸掛號牌川A8337**號電動二輪車與在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車型不符)搭乘李某某在行進方向信號燈紅燈信號駛入路口左轉,川ABC7**小型轎車與懸掛號牌為川A8337**號電動二輪車相撞,此事故造成何某全、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何某全經醫院搶救後於2017年10月28日家屬要求自動辦理出院,回家後當天死亡。

經調查,此事故黃某東駕駛機動車駛入公交專用道行駛且未確保安全,何某全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電動二輪車紅燈信號駛入路口左轉,黃某東、何某全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民警分析:

黃某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規定。

何某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確定黃某東、何某全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07時52分許,黃某東駕車行駛至青羊區光華大道蔡橋村路口遇行進方向信號燈綠燈彥沿公交專用道駛入路口直行,遇相對方向何某全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懸掛號牌為川A8337**號電動二輪車(經查:懸掛號牌川A8337**號電動二輪車與在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車型不符)搭乘李某某在行進方向信號燈紅燈信號駛入路口左轉,川ABC7**小型轎車與懸掛號牌為川A8337**號電動二輪車相撞,此事故造成何某全、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何某全經醫院搶救後於2017年10月28日家屬要求自動辦理出院,回家後當天死亡。

經調查,此事故黃某東駕駛機動車駛入公交專用道行駛且未確保安全,何某全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電動二輪車紅燈信號駛入路口左轉,黃某東、何某全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民警分析:

黃某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規定。

何某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確定黃某東、何某全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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