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像雪片一樣飛來。 ”談及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審查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如此形容。
12月24日,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報告顯示, 2016年以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審查建議有近千件。
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來飽受詬病。 不少人直到離婚後被起訴時才發現, 配偶曾經在外“打借條”, 自己“被負債”, 縱然毫不知情, 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來還債。 多年來, 他們呼籲推動修法, 並建議全國人大對此進行合法性審查。
南都記者瞭解到, 該條司法解釋的存廢, 有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推動下得到解決。
婚姻中一方因第二十四條“被負債”
今年9月23日, 陝西銅川市的武女士下班後, 又一次遭遇逼債。 因無力償還連帶的夫妻共同債務, 她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警告將司法拘留, 還連累其弟弟為她簽下擔保。 武女士倍感絕望自盡, 所幸被及時發現送醫搶救, 兩個年幼的孩子才沒有失去母親。
武女士的絕望不是孤例。 這背後, 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12月的資料, 伴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逐年高發, 2014年和2015年援引“第24條”審理的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激增, 分別高達8萬餘件和9萬餘件, 2016年案件數增長至16萬餘件, 2017年現已上網10萬餘件。
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無合意的情況下“被負債”、被執行而一夕致貧,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遭遇司法拘留。
甚至有法官站出來批評“第24條”為“癌症性”的“法律錯誤”。
“夫妻關係成了筐, 什麼債務都往裡裝”,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指出,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司法解釋存在的“硬傷”是“債務”前缺少了限制條件“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因此與婚姻法相悖。
萬人簽名信寄往全國人大
2014年11月, 離婚大半年的李秀萍, 突然得知自己成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被告, 原來前夫在起訴離婚第二天私自舉債280萬元。
歷經一審、二審和申訴被駁回, 如今李秀萍負擔的債務每天淨增利息500元左右。
在李秀萍看來, 這個司法解釋“太惡了”, 本是好公民, 一朝“被負債“, 因此人生顛覆的她, 憋著一股勁兒, 想做些事。
2016年上半年, 李秀萍找到“小羽媽媽”和蘭瑾, 共同創立“24條公益群”, 目前各個省份群加起來有千余人, 成員遍佈全國東、中、西部30個省區市, 以女性為主。
通過發佈問卷調查, 李秀萍和姐妹們不斷更新資料, 寫了不同類型的材料寄送全國人大、政協、婦聯, 以及司法部、最高法院等部門。
在反映問題的過程中, 李秀萍和雲南等地群友注意到了備案審查這條路徑, 可以對違法檔進行糾正, “當時查了立法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法, 就知道依法依規的呼籲管道應該是這樣的”。
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可以根據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依法書面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今年2月,李秀萍一口氣寫了20封信寄給全國人大,群友也紛紛實名寄出大量審查申請信函,信封上寫有“公民提請全國人大備案審查24條合法性”,後來她們還為此徵集到11021人簽名。
在建議書中,李秀萍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明顯超越婚姻法的規定,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施行13年來,客觀上過度保護不規範債權,造成不良社會導向,致使司法公信受損,已經悖離立法初衷,建議儘快予以糾正。
有關“第24條”的問題之爭引起了全國人大的關注。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顯示,2016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的審查建議有近千件,這一數量,是十二屆全國人大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各類審查建議的三分之二。
最高法曾答覆擬完善
各方呼籲下,就該條司法解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認為,舉債方的配偶很難證明舉債方與債權人串通虛構債務,也很難證明其配偶舉債用於從事賭博、吸毒,因此無法解決“第24條”的根本問題,不僅沒有解決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而且沒有改變以婚姻存續期為基礎的時間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性質沒有改變”。
曾提出相關建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認為,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難度。首先,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其次,第24條的真正矛盾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合法債務,如何區分為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最後,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本身存在難以證明的問題。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覆人大代表建議的函件表示,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擬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
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提到,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於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對此,李秀萍等人依然認為,沒有根治問題,不僅避而不談規範債權、確保非舉債方的知情權、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權,而且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實有擴大化之嫌,把婚姻法規定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解釋成“為夫妻共同利益或共用利益的可能性所負的債務”,覺得“這一點很可怕”。
6月人大代表與最高法研討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暨2017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的案例,也被寫入這份報告當中。
報告透露,為做好代表建議和公民審查建議的辦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年6月召開座談會,邀請提出建議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參加,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研究,推動解決。
“去年以來的切身經歷,這是一個有效途徑,我從一開始沒懷疑過。”當李秀萍得知全國人大收到建議並已經有所行動時難掩激動。
問題如何解決?
“只有廢止第24條,才能根治問題。”李秀萍表達了她的希望。
朱列玉則建議,確定離異配偶只應在分取共有財產範圍內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共債共簽,因家庭生活所需導致的債務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規範債權,維護社會和諧和家庭的穩定,也能為未成年孩子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減少惡意虛假訴訟的發生。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曾撰文指出,平衡債權人利益與保護債務人利益特別是債務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於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觀研究。期待認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能夠更加合理、公平。
就知道依法依規的呼籲管道應該是這樣的”。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可以根據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依法書面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今年2月,李秀萍一口氣寫了20封信寄給全國人大,群友也紛紛實名寄出大量審查申請信函,信封上寫有“公民提請全國人大備案審查24條合法性”,後來她們還為此徵集到11021人簽名。
在建議書中,李秀萍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明顯超越婚姻法的規定,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施行13年來,客觀上過度保護不規範債權,造成不良社會導向,致使司法公信受損,已經悖離立法初衷,建議儘快予以糾正。
有關“第24條”的問題之爭引起了全國人大的關注。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顯示,2016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的審查建議有近千件,這一數量,是十二屆全國人大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各類審查建議的三分之二。
最高法曾答覆擬完善
各方呼籲下,就該條司法解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認為,舉債方的配偶很難證明舉債方與債權人串通虛構債務,也很難證明其配偶舉債用於從事賭博、吸毒,因此無法解決“第24條”的根本問題,不僅沒有解決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而且沒有改變以婚姻存續期為基礎的時間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性質沒有改變”。
曾提出相關建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認為,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難度。首先,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其次,第24條的真正矛盾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合法債務,如何區分為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最後,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本身存在難以證明的問題。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覆人大代表建議的函件表示,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擬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
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提到,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於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在答覆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對此,李秀萍等人依然認為,沒有根治問題,不僅避而不談規範債權、確保非舉債方的知情權、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權,而且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實有擴大化之嫌,把婚姻法規定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解釋成“為夫妻共同利益或共用利益的可能性所負的債務”,覺得“這一點很可怕”。
6月人大代表與最高法研討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暨2017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的案例,也被寫入這份報告當中。
報告透露,為做好代表建議和公民審查建議的辦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年6月召開座談會,邀請提出建議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參加,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研究,推動解決。
“去年以來的切身經歷,這是一個有效途徑,我從一開始沒懷疑過。”當李秀萍得知全國人大收到建議並已經有所行動時難掩激動。
問題如何解決?
“只有廢止第24條,才能根治問題。”李秀萍表達了她的希望。
朱列玉則建議,確定離異配偶只應在分取共有財產範圍內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共債共簽,因家庭生活所需導致的債務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規範債權,維護社會和諧和家庭的穩定,也能為未成年孩子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減少惡意虛假訴訟的發生。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曾撰文指出,平衡債權人利益與保護債務人利益特別是債務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於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觀研究。期待認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能夠更加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