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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出臺 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無需備案

新京報快訊(記者 任嬌)12月2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突出簡政放權, 推出三項改革:取消資訊專案報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 放寬投資主體履行核准、備案手續的最晚時間要求, 並提出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將實施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 和9號令相比, 新辦法對核准和備案的程式、時限、變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對流程進行優化, 如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如何確定申報單位元、受理的程式和憑證、變更和延期的程式與時限等。

這些“微改革”, 既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也減少核准和備案機關自由裁量空間, 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確定性。

在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面, 該負責人介紹, 新辦法將境內企業和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管理。 採取“事前管理有區別、事中事後全覆蓋”的管理思路, 既補齊短板, 也更加精准。 對其中的敏感類專案實行核准管理。 對其中的非敏感類項目,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 投資主體應當將有關資訊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需備案;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 無需備案也無需告知。 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參照執行

該負責人技術,

值得注意的是, 新辦法完善懲戒措施, 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針對惡意分拆、虛假申報、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核准檔或備案通知書、擅自實施項目、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應報告而未報告、不正當競爭、威脅或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違規提供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新辦法明確懲戒措施、加大懲戒力度。 同時, 新辦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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