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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立法機關首次審議人民陪審員法草案

我國最高立法機關首次審議人民陪審員法草案

推進司法民主 促進司法公正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草案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參審範圍、履職保障、退出和懲戒機制等作了詳細規定, 將進一步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

長期以來,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如“駐庭陪審、編外法官”“陪而不審、審而不議”, 履職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2日在向人大常委會會議作人民陪審員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 制定一部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 有利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群眾對公平認知的有機統一,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確定參審案件數量上限 防止出現“編外法官”

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數人民陪審員長期參加陪審, 形成“編外法官”“駐庭陪審員”。 針對此, 正在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人民陪審員法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 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與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

並向社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介紹, 設立參審案件數上限, 是為了有效防止“駐庭陪審員”“編外法官”的出現。

草案還規定人民陪審員任期為五年, 任期屆滿後職務自動免除, 一般不得連任。 此規定旨在讓更多公民有可能參與到審判活動中。

周強表示,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吸收普通群眾, 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 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職業、年齡、民族、性別的人員, 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職期間工資福利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規定,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明確,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如果克扣工資等,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 或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 或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此外, 草案對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的補助作出規定, 即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準, 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草案還規定,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 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由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將保費納入當年業務經費預算。

明確人民陪審員懲戒機制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 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

明確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活動中徇私舞弊將在轄區範圍內被公開通報。

草案規定, 人民陪審員有如下情形, 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 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本人申請辭去職務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 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因犯罪受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徇私舞弊, 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草案明確, 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 或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可以採取通知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 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破解“陪而不審”問題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明確了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範圍, 力圖破解過去存在的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問題。

草案規定, 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以及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均可以適用陪審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介紹, 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範圍, 有助於讓陪審制度在國家治理和司法體系中發揮應用作用, 同時解決實踐中長期存在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第一審案件應由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的參審範圍:社會影響重大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根據民訴法第五十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提起的訴訟;其他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同時,草案加大審判長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提示力度,強調法官對人民陪審員行使權力的保障義務,但不得影響人民陪審員的獨立判斷。

對人民陪審員擬降低學歷 提高年齡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將對人民陪審員的學歷要求從原有的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要求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介紹,對學歷要求進行調整,主要是為了讓更大範圍的群眾有機會選任人民陪審員;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年齡要求,是考慮到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瞭解社情民意的優勢。

在放寬選任入口的同時,草案規定,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基層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

在人民陪審員的隨機抽選來源方面,由於在實踐中,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大多是從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候選人,所以此次草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從符合條件的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

同時,草案加大審判長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提示力度,強調法官對人民陪審員行使權力的保障義務,但不得影響人民陪審員的獨立判斷。

對人民陪審員擬降低學歷 提高年齡

人民陪審員法草案將對人民陪審員的學歷要求從原有的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要求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介紹,對學歷要求進行調整,主要是為了讓更大範圍的群眾有機會選任人民陪審員;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年齡要求,是考慮到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瞭解社情民意的優勢。

在放寬選任入口的同時,草案規定,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基層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

在人民陪審員的隨機抽選來源方面,由於在實踐中,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大多是從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候選人,所以此次草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從符合條件的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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