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的公司後來加入2個合夥人, 一起幹了5年了, 其中一個最近離職, 第一自己帶走公司n萬元, 說是退股錢, 第二開了一個類似公司, 業務基本一樣, 公司一個大客戶n小客戶被拉走, 如何起訴?當初他們沒簽協議, 都是口頭約定。 能否利用先有合夥人法和公司法要求賠償?目前能提供該合夥人例年分紅和工資表。
答:
你老爸這個合夥的性質屬於個人合夥, 不能適用《合夥企業法》和《公司法》的規定, 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
”據此, 合夥人例年分紅和工資表可以作為合夥關係成立的證據。
52.“合夥人退夥, 書面協議有約定的, 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 原則上應予准許。
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 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
其中一個為商量擅自帶走錢退夥, 本身就存在過錯, 應就相應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你爸和另一合夥人作為共同原告, 起訴退貨的那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