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從立法層面來看,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集體土地和房屋徵收法律或法規, 但是為了規範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徵收與補償活動, 各地都有相關的實施條例。
通過梳理這些實施條例可以發現, 徵收農村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房屋置換與另行審批宅基地三種。 被征地農民結合實際有權對補償安置方式作出選擇。
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參照同類地區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比如, 稍微官方點的說法:參照被拆住宅房屋同級區片與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進行評估並向被征地農民支付補償款。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 還應當補償被征地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 注意, 前提是經過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也就是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房屋置換
實行房屋置換的, 應當與原房屋用途一致, 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參照同類地區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 對被徵收房屋與用於置換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 並結算差價。
如果, 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
三、另批宅基地
現實中, 被徵收人確實有這方面的需求, 而且為數不少。 住在農村習慣了,
但, 這是有條件的。 應該是具備另批宅基地條件且被征地農民要求的(兩大前提:一符合條件, 二自己要求), 才可以另批宅基地安置由被征地農民自建房屋, 並對被拆除的房屋參照同類地區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關注土磚家, 就是關注農房和農地——農村最大的沉睡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