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只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 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對於員工自己去“辭職”的有幾種情況, 而根據這幾種情況就可以知道員工主動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可以這麼說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要看員工的辭職理由是什麼, 具體請看下文。
一、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許諾勞動者履行約定的
比方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許諾勞動者供給職業技能訓練、解決戶口問題或許有其他各項福利待遇等等, 如果進入單位後, 發現這些約好不過“一紙空文”, 用人單位底子沒有按約好實行的話, 勞動者能夠提出辭去職務, 並取得離任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
三, 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則免除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供給勞動保護或許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付出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令、法規的規則, 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詐騙、鉗制的手法或許乘人之危, 使職工在違反實在意思的情況下締結或許改變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令、行政法規規則勞動者可以免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 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 這種情況下, 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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