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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正確把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標準

正義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于瀟)“一直以來,我們與偵查機關均注重研究總結此類案件在取證、認證上的特點和規律,力爭做到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在回答記者提問“如何加大措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督力度”時指出。

在記者答問環節,有記者提出,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調查,但公佈的調查結果有時也會引起輿論的質疑,特別是近期幼稚園監控錄影硬碟無法恢復等有關公安機關取證的問題。

在回答上述問題時,史衛忠指出,客觀上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由於場所、環境、條件和未成年人自身等的特殊性,常常存在取證和認證上的困難。 這也是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難題。

對此,史衛忠介紹,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加強偵查活動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也會充分考慮這類案件證據的特殊性,“只要案件事實有證據印證,相關證據都經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我們堅決依法懲處。 比如我們這次新聞發佈會發佈的吉林四平的幼稚園虐童案、青海西寧輔導老師猥褻學生案就是比較典型的準確把握案件證據、成功指控犯罪的案例。

針對記者的提問,史衛忠建議,一方面,家長要及時關注孩子的異常現象,要有證據意識,在發現問題後及時報案,並注意保存證據,儘量為查辦案件創造有利條件。 但不要反應過度,更不要“私了”,這都不利於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要相信我們的辦案機關。 ”

“另一方面,要不斷提高包括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在內的專業化程度,要實行專人辦理,詢問、訊問時要同步錄音錄影,盡可能地提高取證品質,並且正確把握這類案件的證據標準,既保證案件品質,又有力指控犯罪。 ” 史衛忠說。

作者:於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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