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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貼:交完定金又後悔,怎麼才能要回來?

本文僅提供解決思路, 但視情況而異, 具體細節出錯, 可能滿盤皆輸, 還請謹慎駕駛

很多朋友碰到過這種情況:交完購房定金後, 又覺得對房子不滿意, 或者又看到了更好的房子, 或者又想等一等觀望一下……這時候, 就會面臨一個問題, 定金還能要回來嗎?雖然錢不算多, 但對大多朋友來說, 也是幾個月的工資, 肉疼、不甘。

答案是肯定的, 能要回來。 日常消費品, 包括衣服、手機、家電等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主張七天無理由退款, 而房子買賣則要依據合同法維權。

一些接觸過一點法律知識(xue yi bu jing)的同學說,

不能退, 因為這是定金, 不是訂金, 違約要沒收。 這樣想是因為沒有厘清裡面的法律關係, 這裡有兩個合同, 您注意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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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明確一個概念。 預約合同, 是為了簽訂本約合同而簽訂的臨時性(暫時性)合同, 其效力具有階段性。 當訂立本約合同時, 預約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 預約合同的效力終止;預約合同還可以通過適用定金罰則而解除。

房產認購書屬於預約合同, 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基本資訊:坐落位置、面積等;

2、房屋價格;

3、定金條款;

4、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期限, 即設定一個較短的期限來約束認購人前來進一步協商簽訂期房預售或現房出售合同。

認購書簽訂後, 購房人必須履行認購書條款所規定的義務。 那麼,

認購人在簽訂認購書後, 是否就意味著必須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呢?如果將來未簽訂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 購房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即沒收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對此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何適用呢?具體分析如下:

1、如果認購書中明確約定, 購房人應當在某個具體時間之內前來與開發商協商簽訂合同的,

購房人則負有在約定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的義務。 如果購房人不履行該義務, 顯屬違約行為, 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沒收定金。

2、如果預購人在約定時間內已經前來與開發商協商, 但未能達成合意的, 對認購人而言並不一定構成違約, 應返還定金。 因為, 認購書的條款一般較為簡單, 並未涵蓋購房人所關心的全部事項;假如雙方存在分歧, 無法達成合意的內容恰恰是這些事項, 則對認購人而言也並不意味著違約。 其理由很簡單, 合同的簽訂必須完全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之上, 未能協商一致而簽訂預售或出售合同的情形, 對於認購書雙方當事人而言均不存在違約行為,

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想拿回定金, 需要幾個關鍵步驟:

1、按照認購書約定的簽約時間, 去跟開發商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宜(必須有這一步, 否則, 沒收定金沒商量);

2、對開發商提供的售房合同提出異議, 即對認購書中沒有提到, 而售房合同中新增加的條款提出不同意見, 使交易不能達成, 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合同、錄音等;

3、要求開發商退定金( 一般不會退 );

4、告訴開發商, 如果不退, 就向房管局( 或住建委 )反映, 口氣要強硬;

5、還不退, 直接給我上面提到的部門打電話反映, 有些開發商會主動聯繫你退款的;

6、如果你不幸碰到了奇葩開發商, 那就只能到法院起訴了。 貼一段已有的判決供您參考:

“認購合同是獨立的合同,

是出賣人與買受人為約定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合同, 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 當事人在認購合同中約定定金, 用以擔保將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該定金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立約定金。

當事人一方違反認購合同約定,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應按照定金罰則承擔責任。 如當事人雙方均無違約行為, 只是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協商不一致, 或者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收取定金的當事人應當返還定金。

本案中, 原、被告系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及交付款項和簽名的先後順序協商不一致, 最終導致原、被告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其已經交付的定金30000元。”

Ps:為避免弄巧成拙,建議交給律師具體操作。

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其已經交付的定金30000元。”

Ps:為避免弄巧成拙,建議交給律師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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