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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看房摔殘,向仲介和業主索賠639萬!是故意碰瓷?

最近報紙上的一份新聞, 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 海口最近出現了一個事件, 海口人張女士陪同母親看複式房時, 不慎從房屋的二層摔下, 致脊髓損傷後遺截癱, 構成一級傷殘。

隨後, 張女士將業主王某和百年紅仲介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39萬元。 而美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碩、百年紅公司各自向張琳支付賠償款82萬元(未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王碩、百年紅公司各自向張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但是事後業主仲介均不服一審判決, 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

之後二審判決的結果是:房主賠償132萬餘元, 房產仲介賠償99萬餘元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 一審判決後, 無論法院判決是對是錯, 只要你不服, 就可以上訴, 也就是開始二審, 這個時候一審判決是沒有生效的;但對於大部分案件二審判決直接就是生效判決!

如果單方面不服,

可以進入審判監督程式, 到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在法院系統進行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這個時候, 只有再審機關確實認為原生效判決有錯誤, 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式, 用審判監督程式糾正原審判決的錯誤。 但是一般情況下, 不影響生效判決的執行。

而本案的重點在於, 一審認定張女士因傷殘所受的各項損失共計330萬元, 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所以二審予以支持。 只是對各方的責任比例重新確定, 重新調整, 業主王某應承擔40%的侵權責任, 百年紅仲介公司應承擔30%的侵權責任, 張女生自負30%的責任。

所以最終二審結果“房主賠償132萬餘元, 房產仲介賠償99萬餘元“就是這麼來的, 所以此案件最後結果的由來的關鍵有兩點, 其一是張女士從樓上跌落致殘,

並非是某個行為人的故意所為, 而是由於多種過失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所以必定是需要各方賠償的, 只是界定賠償責任的問題。

其二就是在於法律界定張女士因一級傷殘受到損失共計逾330萬元, 也是符合事實法律依據!

我們現在好好反思這個事件, 從主觀唯心的角度來看, 三方都很倒楣,無一方得益。 房主仲介作出了經濟賠償, 但是大家不要覺得張女士好像賺了, 甚至開個玩笑覺得以後可以靠這個碰瓷, 大家看看一級傷殘的標準就能夠明白了。

基本上可以想像一個工作或者事業上已經取得一定成就的人, 正處於事業的上升期, 突然喪失了生活的能力, 未來也失去了希望是多大的打擊!有些東西是金錢換不回來的,

200多萬也無法換回一個健康的身體。

如果瞭解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對於審判意見, 往往大家對這個事情的看法分歧也是較大的, 我國法律對於如何界定責任, 是有一系列複雜理論上的流程的, 還要從主觀客觀多個角落考慮, 很多時候往往是違背了很多主觀情緒的, 這也是法律的不同。 所以大家多少應該瞭解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 或者認識這方面的人士, 合理運用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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