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賀俊麗 李振東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
來源 | 正義網(微信ID:jcrb_zyw)
“我……”未滿20歲的陳小美欲言又止, 似乎在糾結什麼。
“雖然犯罪時未滿18周歲, 檢察機關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 但涉及到重要事情時, 這個犯罪案底會影響你的一生。 請你想明白, 告訴我們事情的真相是什麼?”在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山門鎮嶼邊村村委會裡,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員額檢察官沈晗, 向陳小美推心置腹解釋著。
“我姐姐確實用了我的身份資訊, 當時爸爸跟我說想讓姐姐少判刑, 我那時未滿18周歲,
聽小美說完, 沈晗和同事對視一眼, 暗自松了一口氣:終於獲取了關鍵證人證言, 這一千多公里路沒白跑。
2015年3月至10月間, 原審被告人陳小美(真名陳小愛, 系陳小美的胞姐)在其租住處, 先後分別容留他人吸食冰毒8次。 2016年7月13日, 陳小美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 同年11月14日刑滿釋放。 陳小愛歸案後至拘役期滿釋放, 一直冒用陳小美的身份參與該案的刑事訴訟。
今年初, 沈晗在辦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案卷中, 發現該案證人陳小愛曾冒用“陳小美”身份致使原審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的線索。 公安機關雖然確認證人陳小愛冒用他人身份進行刑事訴訟,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應當讓真正有罪的人接受懲罰, 為無辜的人一證清白, 更要維護司法正確的權威。 ”思及此, 沈晗及時向無錫市檢察院彙報, 提出由錫山區檢察院辦理該案得到支援。 為儘快查清事實, 核實相關證據, 沈晗與同事兩日內驅車一千餘公里至浙江省平陽縣, 當面詢問陳小愛的父母、陳小美等3名證人, 固定證據。
“都怪我, 是我對不起小美, 平白讓她背了個犯罪的名頭, 可當時只想著讓小愛減輕點處罰, 手心手背都是肉啊。 ”面對前來取證的檢察官, 小愛和小美的父親知道瞞不住,
經全面審查證據, 沈晗理清了案件真相, 1996年1月15日出生的陳小愛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後, 為減輕刑事處罰, 冒用1997年11月6日出生的胞妹陳小美身份資訊。 因姐妹二人長相相似, 身份證照片難以區分, 陳小愛冒用陳小美身份參與訴訟未被發現, 導致原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時錯誤認定陳小愛系未成年人, 並對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從輕處罰。
今年5月22日, 錫山區檢察院以案件被告人身份資訊不符, 屬認定事實錯誤, 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量刑錯誤, 向無錫市檢察院提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近日, 經無錫市檢察院抗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原審法院的判決, 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原審被告人陳小愛拘役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