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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答記者問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淩, 近日, 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十一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將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預防與應對納入安全專項督導工作。 通過這些努力,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學生欺淩事件的頻發, 各地各校在提高防範意識、開展反欺淩專題教育和加強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

積累了一些好做法好經驗。 但是, 我們在專項治理和實地督導工作中發現, 目前仍有些單位存在對防治學生欺淩重視程度不夠、多方聯動防治機制不健全、對實施欺淩學生懲戒手段缺失等問題, 對學生欺淩的界定、程度的劃分、不同程度欺淩情形的處置、處置後的申訴受理、部門和學校的職責分工等還缺少明確規定, 有必要進一步制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 完善防治學生欺淩的制度體系。

2.問:請簡要介紹《治理方案》制訂的過程?

答:為加強《治理方案》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教育部邀請校園安全、學校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有關專家組成文件起草小組, 於2016年12月開機檔案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大體分為四個階段:

一是充分調研。 對2016年發生學生欺淩事件較多的部分省進行了實地調研, 結合各地中小學生欺淩防治工作書面報告, 總結經驗, 查找問題, 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二是座談諮詢。 多次召開座談會, 徵求部分專家和地方教育安全管理方面負責同志的意見, 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是徵求意見。 將徵求意見稿向部內有關司局、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徵求了意見。 在綜合各地各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 對《治理方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四是會議審定。 經部黨組審議後,

《治理方案》提請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會議要求對《治理方案》作了修改, 並經中央綜治辦等十個部門會簽。 近期, 根據十九大精神, 對檔進行了修改完善, 形成了目前的《治理方案》。

3.問:《治理方案》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治理方案》共5部分, 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治理內容及措施、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是指導思想。 提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 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淩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 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淩長效機制為目標, 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

確保中小學生欺淩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 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二是基本原則。 主要明確了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四個原則。 一是堅持教育為先, 通過加強教育, 培養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淩的意識。 二是堅持預防為主, 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 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淩事件發生的苗頭隱患。 三是堅持保護為要, 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嚴格保護學生隱私。 四是堅持法治為基, 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 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淩事件。

三是治理內容及措施。 包括明確學生欺淩的界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積極有效預防、依法依規處置和建立長效機制等五方面內容。 重點對學生欺淩的預防措施、事件處置和申訴處理、學生欺淩不同情形的教育懲戒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四是職責分工。 明確了學生欺淩綜合治理中, 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各部門及學校的職責分工。

五是工作要求。 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細緻部署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加強督導檢查、及時全面總結、強化宣傳引導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4.問:《治理方案》對學生欺淩是怎麼界定的?

答:針對目前實際工作中學生欺淩缺乏明確定義的問題, 《治理方案》提出,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5.問:怎樣有效預防中小學生欺淩事件的發生?

答:《治理方案》明確了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淩的四項舉措:

一是學校加強教育。各中小學校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組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淩防治專題教育。

二是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瞭解防治學生欺淩知識。

三是強化學校管理。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建設,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學校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

四是定期開展排查。通過委託專業協力廠商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淩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淩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淩事件。

6.問:學生欺淩事件發生後該怎麼妥善處置?

答:《治理方案》明確,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應依法依規進行。

在調查處理階段,明確要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校發現欺淩事件線索後,應當按照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常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若有申訴,明確要妥善處理申訴請求。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申訴請求。對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

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受理的,應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7.問:對實施欺淩行為的學生應該怎麼實施教育懲戒?

答:《治理方案》指出,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

8.問:如何建立學生欺淩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答:《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淩工作機制。

一是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學生欺淩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二是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三是建立問責處理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

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淩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淩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淩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措施。

9.問:對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應如何分工合作?

答:《治理方案》明確在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的職責,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淩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淩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淩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淩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淩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淩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淩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和幫扶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工作。

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淩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淩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淩防治工作,扎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10.問:將採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實《治理方案》?

答:一是深入細緻部署。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明確負責人和具體連絡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是加強督導檢查。要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定期開展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督導檢查。強調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及時處置學生欺淩事件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適時對全國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三是強化宣傳引導。要求各地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淩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淩知識和方法。

(資訊採集:薛曉強 審核:刁巧燕)

《治理方案》提出,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5.問:怎樣有效預防中小學生欺淩事件的發生?

答:《治理方案》明確了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淩的四項舉措:

一是學校加強教育。各中小學校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組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淩防治專題教育。

二是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瞭解防治學生欺淩知識。

三是強化學校管理。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建設,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學校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

四是定期開展排查。通過委託專業協力廠商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淩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淩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淩事件。

6.問:學生欺淩事件發生後該怎麼妥善處置?

答:《治理方案》明確,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應依法依規進行。

在調查處理階段,明確要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校發現欺淩事件線索後,應當按照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常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若有申訴,明確要妥善處理申訴請求。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申訴請求。對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

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受理的,應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7.問:對實施欺淩行為的學生應該怎麼實施教育懲戒?

答:《治理方案》指出,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

8.問:如何建立學生欺淩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答:《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淩工作機制。

一是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學生欺淩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二是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三是建立問責處理機制。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

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淩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淩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淩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措施。

9.問:對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應如何分工合作?

答:《治理方案》明確在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的職責,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淩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淩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淩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淩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淩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淩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淩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和幫扶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工作。

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淩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淩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淩防治工作,扎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10.問:將採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實《治理方案》?

答:一是深入細緻部署。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明確負責人和具體連絡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是加強督導檢查。要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定期開展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督導檢查。強調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及時處置學生欺淩事件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適時對全國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三是強化宣傳引導。要求各地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淩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淩知識和方法。

(資訊採集:薛曉強 審核:刁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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