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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訴鐵路局二手煙案,這官司能打贏嗎?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只對動車組高鐵上的吸煙行為有全面禁令和罰則, 而高鐵以外的普通列車則可設吸煙區。 這正是哈鐵局拒絕調解的底氣所在。

▲車廂連接處設置的煙灰缸照片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原告供圖

文 | 劉昌松

因在普通列車上遭遇二手煙, 大一學生李妍(化名)起訴哈爾濱鐵路局一案, 27日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今年6月9日, 剛剛結束高考的李妍從北京站乘坐哈爾濱鐵路局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遊。 本來是想要“享受一番”, 特意選擇了有空調的軟臥車廂。 但是一上車, 她就發現列車上“煙霧繚繞”。

此案被稱為“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 被告方哈爾濱鐵路局拒絕調解, 法庭將擇日再次開庭。

因列車“二手煙”問題起訴鐵路局, 這名大一學生值得尊敬。 因為做這樣的公益性訴訟, 需要花費個人大量的時間、精力乃至一定財力。 對一個學生來說,

負擔不小。

此案是侵權之案非違約之案

從女大學生提出的訴訟請求來看, 此案應是侵權之訴而非違約之訴, 因為李妍要求的訴訟請求中包涵被告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1元。 眾所周知, 含有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的專案, 是人身侵權之訴的標配。

依《侵權責任法》規定, 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有四, 即損害事實、行為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而言, 前兩要件證明了, 後兩要件的成立也就順理成章了。

目前, 李妍需證明的重要一點是——被告對其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承擔侵權責任的第一要件, 故法諺有“無損害即無侵權”之說。

不過, 對李妍比較有利的一點是, “吸煙有害健康”是社會共識。

民訴司法解釋規定, “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因此, 這一要件的證明其實不是問題。

▲小李向北京市衛計委投訴後收到的答覆。 法院供圖

普通列車上能否吸煙?

對李妍一方來說, 最難證明的, 其實是被告行為的違法性。

目前, 作為國務院行政法規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只對動車組高鐵上的吸煙行為有全面禁令和罰則。 而高鐵以外的普通列車, 則可設吸煙區。

因為法律缺乏規定, 讓鐵路部門去限制煙民在普通列車的吸煙區吸煙, 那確實有悖常理。 所以, 哈爾濱鐵路局“不調解”的硬氣, 主要來自這裡。

衛生部出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裡面, 確有“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的規定。 無奈此《細則》只是部門規章, 無法與作為行政法規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相抗衡。

而國家衛計委起草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14年10月底即形成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 至今還無下文。 該行政法規草案倒是明確:“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甚至規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可惜還是草案。

如果該條例已經頒佈生效, 哈爾濱鐵路局再拿《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來抗辯, 也就不靈了, 因為新法優於舊法, 要按新法來。 目前從我的執業經驗來看, 李妍勝訴可能性並不大。

但我依然為女大學生李妍的公益之舉點贊, 即使官司輸了也雖敗猶榮, 畢竟, 普快列車上的“二手煙”, 的確讓很多人感到不適。

不管此案輸贏, 可能都是一個契機, 藉以推動國務院《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儘快出臺。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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