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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審理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

2017年12月22日, 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在科技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張海山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該案系城固法院審理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

城固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6月23日, 被告人張海山和妻子付彩霞以生活拮据為由向胡貝貝借款30000元。 該筆借款到期後, 被告人張海山以胡貝貝提前催款和辱駡他們夫妻為由, 拒絕還款。 後債權人胡貝貝訴至法院, 城固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海山在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償還胡貝貝借款本息。 被告人張海山在收到法院民事判決後即未上訴,

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裁判。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城固法院執行局幹警將被告人張海山傳至法院談話時, 被告人張海山拿出隨身攜帶的5600多元現金, 向執行工作人員炫耀, 並聲稱自己有能力償還借款但不願意償還。 執行工作人員對其隨身攜帶的部分現金進行收繳後, 被告人張海山情緒激動, 採取撞擊辦公桌、過道門柱、警車及威脅執行人員的方式抗拒執行。 為防止事態擴大, 執行工作人員將款物退還被告人張海山, 致使該案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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