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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家企業將賠三千余萬元

據新華社南昌12月27日電江西省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被告宜春市中安實業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一案, 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五被告賠償因違規排放廢液廢水造成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等3700余萬元, 並在省級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

2016年4月, 宜春中安公司等在生產過程中, 將未經處理的含鎘、鉈、鎳等重金屬及砷的廢液、廢水, 通過私設暗管的方式, 直接排入袁河流域, 造成新餘市第三飲用水廠供水中斷的特別重大環境突發事件。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 其要求宜春中安公司等五被告立即停止違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通過江西省級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 並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 新餘中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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