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市教委的資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類辦法》)昨日發佈,明確民辦學校將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 其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設立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實施意見》與《分類辦法》適用於民辦高等學校、民辦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幼稚園、民辦培訓機構(包括:文化教育類、職業技能類)。
按規定, 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確保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實現平穩過渡。
對於新設民辦學校的辦理機關和流程問題, 民辦高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門, 民辦小學、幼稚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到區教育行政部門,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現有學校(以下簡稱“現有學校”), 其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政府按照分類管理原則, 根據其完成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選擇以及後續相關工作的開展情況, 予以差別化的扶持和管理, 實現分類管理。 對過渡階段的現有學校, 根據其法人屬性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