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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階段不設營利性民辦學校

來自市教委的資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類辦法》)昨日發佈,明確民辦學校將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 其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設立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實施意見》與《分類辦法》適用於民辦高等學校、民辦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民辦幼稚園、民辦培訓機構(包括:文化教育類、職業技能類)。

按規定, 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確保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實現平穩過渡。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依法依規辦理許可和登記。 其中,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不得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 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終止時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 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 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無論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對於新設民辦學校的辦理機關和流程問題, 民辦高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門, 民辦小學、幼稚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到區教育行政部門,

民辦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取得辦學許可證。 按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 分別到民政等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之後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證件。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現有學校(以下簡稱“現有學校”), 其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政府按照分類管理原則, 根據其完成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選擇以及後續相關工作的開展情況, 予以差別化的扶持和管理, 實現分類管理。 對過渡階段的現有學校, 根據其法人屬性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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