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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3網路主播年入竟達四億 補繳六千萬元個稅這錢到底誰出

看著美女直播唱歌, 禁不住主播的撒嬌賣萌, 許多觀眾通常就會將“X丸”、“X糧”等虛擬貨幣“打賞”給主播, 換得一聲“謝謝”。

更有甚者還會充值幾百上千元, 買一輛“跑車”作為禮物——實際上, 粉絲們的一件件禮物, 最終都變成真金白銀掉進主播兜裡。

直播平臺等新業態快速發展的同時, 出現的一些新的監管方面問題也值得注意。

比如, 這些“打賞”應不應該繳稅?該誰來繳?

網紅主播補繳6000萬元個稅

據北京日報3月10日報導, 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近日披露, 某直播平臺2016年支付給直播人員的收入高達3.9億元, 但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今年最終補繳了稅款6000多萬元。

該直播平臺的相關負責人認為, “我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支付寶提現的, 錢都被主播們直接提走了, 所以我們就感覺沒必要再替他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了。 ”

但地稅部門強調, 直播平臺制定了相關財務規則, 主播也是依靠該平臺取得收入,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應由平臺承擔, 而不可能由支付寶等協力廠商負責。 “對於一名網紅在多個平臺直播, 多處取得收入的問題, 稅務部門將加大跨省協查的力度。 ”

目前, 國內市場上共有200多家直播公司, 各方資本紛紛湧入, 用戶數量已經達到2億, 大型直播平臺每日高峰時段同時線上人數接近400萬, 同時進行直播的房間數量超過3000個。

如此巨大的行業規模, 其稅收遵從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打賞收入該不該繳稅?網上早有爭論

早在去年“羅一笑”事件時, 網路上關於打賞是否應該繳稅就有過一次爭論:

支持“不納稅”的人認為, 打賞不像勞動或者勞務關係一樣具有確定性, 所以應該視為贈予, 無需納稅。

支持“納稅”的人則表示, 打賞這個行為並不是獨立存在的, 首先是由於讀者很認同作者發表的文章, 然後才出現了打賞行為。 所以, 原創者收到的打賞金額肯定不能算作贈予, 而是應當按照稿酬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納稅。

騰訊方面當時給出回應稱, 用戶通過打賞獲得的收入應當自行去辦理繳納所得稅。 騰訊強調:騰訊僅作為提供資訊發佈功能的中立平臺方,

讚賞用戶應依法繳納的各種稅費, 由讚賞用戶自行繳納。

主播以獨立身份直播:應由平臺代扣代繳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認為:

按照稅法規定, 個稅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無論是哪類所得, 基本規定是誰支付個人所得, 誰就是扣繳義務人, 負有扣繳義務。 如果納稅人和公司有雇傭關係, 則所得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由公司進行扣繳。

如果納稅人和公司是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的關係, 則所得是勞務所得, 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公司, 代扣代繳個稅。 如果個人借用公司的管道或資源, 不從公司取得所得, 即使所得流動的路徑經過公司, 公司也不是個人所得的支付方, 沒有代扣個稅的義務。

但她同時指出, 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 以往的一些規定和現在直播平臺經濟的情況不一定能夠嚴絲合縫。 新事物層出不窮, 完全用過去的套路來看直播平臺與主播是否存在雇傭關係, 也不一定能夠正好合拍。

朝陽區地稅局資料管理科相關負責人強調說, 新興業態絕非法外之地。

施正文強調說, 這種情況下, 平臺有代扣代繳的法律義務。 平臺若沒有承擔代扣代繳義務, 則稅務機關可以對平臺進行未扣稅款的0.5倍到3倍記性罰款, 稅務機關也有權可以向實際獲得的所得人主播追繳稅款。 “假如稅務機關從來沒有和平臺說過, 平臺不知道有無扣繳義務, 扣繳關係不明晰, 我認為稅務機關對平臺的處罰可以從輕。

”他說。

而對於一些平臺的簽約主播。 施正文分析說, 平臺與主播簽約後, 那麼主播就是平臺的工作人員, 就有了雇傭關係, 獲得的收入則為工資薪金所得, 按照3%到45%的稅率來繳稅, 由平臺代扣代繳。

經紀公司旗下主播:要分兩種情況

另一方面, 平臺和經紀公司合作的就相對複雜。 施正文認為, 要從兩種情況來看。

“如果經紀公司把主播作為作為公司的雇員, 和平臺簽訂合同, 合同的主要當事人是經紀公司和平臺, 主播以經紀公司的名義到平臺工作。 那麼, 儘管是平臺向主播支付, 但是是經紀公司代繳個稅。 ”他說, 主播和平臺屬於非獨立的雇傭關係。

施正文解釋說, 這種情況下, 主播獲得的打賞屬於浮動工資, 從平臺上獲得的收入理論上是首先歸於經紀公司。 經紀公司也要據此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主播打賞所得可以直接提現,那經紀公司又該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施正文解釋說,主播的提現收入理應是稅後收入。“比如,本來按照約定分成,主播本來能拿1萬,但主播在平臺提現的實際是繳完稅的8000塊錢,另外那2000塊錢平臺直接給了經紀公司,由經紀公司來代繳個稅。”

而另一種情況,則是經紀公司就作為仲介,將主播介紹給直播平臺。“他們簽訂的合同就是居間合同了,主播既不以經紀公司的名義去工作,也不屬於平臺,主播以個人形象及名義進行直播,經紀公司不承擔相關風險責任,平臺對主播也只是進行簡單審查。這種情況下,主播所獲收入也屬於勞務報酬,由平臺代扣代繳個稅。”施正文說。

“對於一名網紅在多個平臺直播,多處取得收入的問題,稅務部門將加大跨省協查的力度。”朝陽地稅局資料管理科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紅名人的收入不僅包括打賞收入,還有廣告收入、線下商演收入等,今後將多方監控收入來源,確定網紅名人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另外,稅務部門今後還會加強對網紅名人所在經紀公司的監督與檢查。

經紀公司也要據此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主播打賞所得可以直接提現,那經紀公司又該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施正文解釋說,主播的提現收入理應是稅後收入。“比如,本來按照約定分成,主播本來能拿1萬,但主播在平臺提現的實際是繳完稅的8000塊錢,另外那2000塊錢平臺直接給了經紀公司,由經紀公司來代繳個稅。”

而另一種情況,則是經紀公司就作為仲介,將主播介紹給直播平臺。“他們簽訂的合同就是居間合同了,主播既不以經紀公司的名義去工作,也不屬於平臺,主播以個人形象及名義進行直播,經紀公司不承擔相關風險責任,平臺對主播也只是進行簡單審查。這種情況下,主播所獲收入也屬於勞務報酬,由平臺代扣代繳個稅。”施正文說。

“對於一名網紅在多個平臺直播,多處取得收入的問題,稅務部門將加大跨省協查的力度。”朝陽地稅局資料管理科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紅名人的收入不僅包括打賞收入,還有廣告收入、線下商演收入等,今後將多方監控收入來源,確定網紅名人個人所得稅扣繳基數。另外,稅務部門今後還會加強對網紅名人所在經紀公司的監督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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