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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單位是否有權扣留員工檔案

背景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後, 以種種理由扣留職工檔案的現象較普遍。 其中, 許多用人單位也有自身的苦衷, 有的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被辭退或者開除的, 但員工本人不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只好把檔案扣著;有的員工在離開時不交納違約金;有的員工和單位簽訂了在職培訓協定, 但提前離職, 卻不願意向單位退培訓費等。 有的單位想約束員工, 就把檔案扣留著。 只有員工繳納了違約金, 單位才把檔案關係轉走, 那麼這種扣留勞動者個人檔案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

日前, 周某就來到東小口司法所諮詢其檔案被單位扣留一事。

經瞭解:2014年李某通過應聘到了一家企業工作, 並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 在合同中企業對周李某的崗位、工資、合同解除條件、違約金賠償等均有明確約定, 並把李某的檔案轉到公司所在地。

2017年, 李某在一次投標會上受到其它公司老總賞識, 並已高薪聘請。 李某回來後就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後離開該公司。 此後, 雙方勞動關係已實際解除, 但未辦理有關李某檔案轉移手續, 後李某要求該公司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但公司稱:李某在合同期內辭職, 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辭職後又不按合同約定交納違約金, 所以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李某工資收入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李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合法, 違反合同約定, 應支付違約金3000元。

李某稱:公司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自己的做法合法、合情、合理, 公司不能以勞動者違約或欠違約金為由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案件介紹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 用人單位以雙方爭議未解決為由扣押個人檔案的做法是錯誤的。 用人單位通過扣留檔案的手段來制裁職工, 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的檔案。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所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了普法教育, 經調解, 李某承認自己違約的行為, 同意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該公司也同意立即協助周某辦理檔案移轉手續。

本案中:

經瞭解司法所工作人員認為:李某向該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後, 於當日下午離開該公司, 雙方勞動合同已實際解除。 在雙方實際解除勞動合同後, 原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住員工檔案, 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轉遞。 該公司應按《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為李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該公司以李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合法及周某應承擔違約金等為由要求支持其不予辦理李某檔案轉移手續的觀點無法律依據。 該公司提出的與李某間的勞動爭議, 可通過勞動爭議的一般解決途徑處理, 而不能拒絕為周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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