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昌平某公司從事文員工作。 入職時, 小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 公司要求小王簽訂了一份書面承諾書, 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 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組成部分, 直接付給小王。 小王由於急於找工作, 也沒想那麼多, 就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承諾書。 工作一年後, 小王覺得還是應該上保險, 於是跟公司談了此事, 但由於在簽訂合同時小王和公司簽訂了承諾書, 等於是她自願放棄上保險的, 所以公司拒絕給上保險。 於是小王來到霍營法律援助工作站諮詢公司讓員工承諾放棄讓公司繳納社保的約定是否有效。
案件介紹
法律依據
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小王, 這是違法且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案中:
第一, 用人單位不要為了規避勞動關係中的責任和義務, 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 因為這類條款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如果最終走上法律途徑, 勞動者的權利不會因簽訂這些條款而無效。
第二,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 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 防止合同中出現霸王條款。
第三, 在發生勞動合同履行糾紛時, 勞動者要勇於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