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以案釋法」單位留用拒簽合同員工 應付雙倍工資

近日, 東小口鎮店上村村民趙某到司法所反映, 她在2017年3月份應聘一家公司, 在辦理入職手續時, 公司方提出勞動合同期限至少必須簽3年。 如果違約提前離職的話, 員工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自己尚未結婚, 不能確定自己究竟能在公司工作多久, 也不知道在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等因素, 趙某就拖延了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此後, 由於公司業務繁忙, 公司也沒再提過簽訂勞動合同一事。

可是, 公司最近以調整經營方向、需要精簡人員為由, 決定將趙某解聘。

“我雖同意離職, 但要求公司補償我9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可公司予以拒絕。 ”趙某說, 公司的理由是: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趙某, 趙某不能倒打一耙。

因此趙某諮詢司法所:“公司這個說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介紹

法律依據

司法所工作人員解釋:儘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由於趙某不簽,

但公司仍應向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只要勞動者已經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確實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則不論出於什麼原因、基於什麼理由、為了什麼目的, 用人單位都必須無條件地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而沒有任何除外條件或者例外因素。

由此來看, 即使是基於員工本人的單方原因, 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也只能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而不能逾期繼續留用。 否則, 同樣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經調解:公司方支付了趙某9個月的工資(雙倍), 趙某同意離職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司法提示:

雖然趙某對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負有主要責任, 但由於公司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其解聘, 直接導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存在9個月之久, 故公司在其索賠時不能再拿其故意拖延不簽合同來說事。 此時此刻, 公司除了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責任即支付二倍工資外, 別無選擇!因此作為用人單位,

一定要及時與招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不論什麼理由都應以勞動合同為准, 以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