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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明年3月1日施行

解讀《棗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新聞發佈會

棗莊市文物局局長胡麗萍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廣忠

大眾網棗莊12月28日訊12月28日上午, 解讀《棗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新聞發佈會在棗莊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 會上, 記者獲悉, 《棗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今年11月29日正式公佈, 並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棗莊市文物局局長胡麗萍、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廣忠出現新聞發佈會;市委外宣辦(市政府新聞辦)副主任夏敏高主持本次新聞發佈會。

胡麗萍說, 《辦法》已於今年11月29日正式公佈,

並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是針對我市文物保護工作制定的市政府規章, 對於解決文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進一步保護好、利用好、傳承好我市優秀歷史文化遺產, 意義重大。

胡麗萍指出, 棗莊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 歷史名人眾多, 地下地上文化遺存極其豐厚。 目前全市共有各級各類文物保護單位1447處, 其中世界文化遺產1處,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9處、省級108處、市級213處。 全市現有國有博物館14家, 非國有博物館7家, 館藏文物20萬餘件, 其中一級文物62件、二級文物115件、三級文物237件。

黨的十八大以來, 我市文物保護事業得到高度重視, 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準不斷提高。 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個別地方只注重經濟發展,

忽略文物保護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著。 同時, 在文物保護管理方面, 存在著聯合執法機制不健全、基本建設缺乏有效的文物保護監管等問題。 因此, 制定《辦法》對於解決文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進一步保護好我市優秀歷史文化遺產, 意義重大。

胡麗萍說, 工作中,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理念, 堅持調研先行, 認真學習借鑒外地成功經驗, 結合我市實際, 把立法調研論證貫穿于整個立法過程;堅持問題導向, 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體現立法地方特色, 著力補齊短板, 解決我市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經費、人員、執法隊伍等問題;注重立法引領推動作用, 旨在通過加強文物保護管理, 促進社會管理和治理, 助推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堅持配套聯動,齊抓共管,建立文物執法聯合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赴濰坊等地進行立法調研;書面徵求了各區(市)政府和市直部門的意見,並向市編辦等27個部門發文會簽;在棗莊政務網和棗莊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市直部門負責同志和市政府法律顧問參會討論。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胡麗萍稱,《辦法》主要包括總則、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章,四十條。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相關定義。明確文物保護工作職責。《辦法》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做了界定: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履行主體責任;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明確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相關文物保護職責;明確鎮(街)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關於保護利用。《辦法》根據我市實際,設置了具體的保護利用措施:加強對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鮮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資源的保護;明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區核定公佈和相關保護措施;規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相關規定;明確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不可移動文物的參觀旅遊場所,其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文物保護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大運河遺產棗莊段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凸顯棗莊地方特色。

關於監督管理。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明確文物執法機構及其職能,規範文物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案情通報移送、資訊共用和執法聯合制度,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發改、國土、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職責;規範執法部門對涉案文物的交還和移送義務。

關於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上位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在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從事禁止行為、拒不配合文物部門執法檢查等違法行為,由於上位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辦法》設置了處罰條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置了處分條款。

助推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堅持配套聯動,齊抓共管,建立文物執法聯合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赴濰坊等地進行立法調研;書面徵求了各區(市)政府和市直部門的意見,並向市編辦等27個部門發文會簽;在棗莊政務網和棗莊政府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市直部門負責同志和市政府法律顧問參會討論。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胡麗萍稱,《辦法》主要包括總則、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章,四十條。規定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相關定義。明確文物保護工作職責。《辦法》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做了界定: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履行主體責任;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明確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相關文物保護職責;明確鎮(街)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關於保護利用。《辦法》根據我市實際,設置了具體的保護利用措施:加強對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鮮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資源的保護;明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區核定公佈和相關保護措施;規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相關規定;明確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不可移動文物的參觀旅遊場所,其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文物保護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大運河遺產棗莊段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凸顯棗莊地方特色。

關於監督管理。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明確文物執法機構及其職能,規範文物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案情通報移送、資訊共用和執法聯合制度,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發改、國土、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職責;規範執法部門對涉案文物的交還和移送義務。

關於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上位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在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從事禁止行為、拒不配合文物部門執法檢查等違法行為,由於上位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辦法》設置了處罰條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置了處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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