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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制度專門立法:讓陪審不再只是“陪著審審”

美國電影《十二怒漢》橋段。 這部片1957年由悉尼盧曼特執導, 是探討美國陪審員制度和法律正義的最經典之作。

文 | 楊不過

日前, 《人民陪審員法》首次提請提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草案增設7人合議庭, 以滿足審理重大案件的需要。 在7人合議庭中, 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

說起陪審員, 很多人會想起《十二怒漢》裡的劇情:十二個素不相識的普通人, 被挑中成為陪審員, 因一樁殺人案件而坐在一起爭論。 這對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做了形象闡釋:通過對審判環節直接的監督嵌入, 促進司法公正, 推進司法民主, 盡可能防止錯案。

既然是為司法公正、民主加碼, 制度本身就得更公正更民主也更合理。 陪審員法草案將選任陪審員的學歷要求, 從原有的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度, 年齡限制則從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

著眼的就是這點。

與陪審員要求的“一升一降”相呼應, 同步提請修訂的法檢從業人員選任標準, 則處於全面收緊的趨勢:修訂草案將法官、檢察官的任職門檻提高至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 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也由現行法律規定的兩年提升至滿五年。

對法檢從業者與陪審員的年齡要求同步提高, 更多是基於司法審理對經驗的看重。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草案說明時所言, 這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相關人群“富有社會閱歷、瞭解社情民意的優勢”。

司法是專業裁量的藝術, 但法律的生命往往不止於邏輯, 更在於經驗。 法檢從業人員的專業要求、年齡門檻提高, 目的在於保證司法裁量中專業智慧介入的品質, 而在陪審員門檻的立法中一方面放寬學歷限制另一方面強調經驗儲備, 則是為了顯現陪審員遴選的普遍性, “讓更大範圍的群眾有機會選任人民陪審員”。 陪審員立法草案第八條規定, 陪審員選任的程式原則在於“隨機抽選產生”,

這同樣是在強調民眾參與司法審理的權利普適性。

草案同時規定, “因審判活動需要, 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 隨機抽選被以推薦名義的人為圈定所替代, 這客觀上可能造成所謂的“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 這不妨通過抽選方式、結果的透明化去避免。

就當下實踐看, 陪審給很多人的字面印象, 仍是所謂的陪著審——陪審員無法真正參與司法裁量的實際過程, 有陪審員配合的某些合議庭, 事實上也缺乏合議的屬性。

此次陪審員法草案, 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陪審員參與司法審理的案件類型、職權範圍做了明確:現有三人合議庭模式中,

以不區分事實審和與法律審的方式確保陪審員的參與感, 這面臨的考驗就在於, 並不具有專業知識和未經系統法律訓練的陪審員, 如何真正參與不區分事實和法律審理階段的合議庭討論, 如何避免“審而不議”的現象?

而新增的七人合議庭, 明確規定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 可見立法者也看到了陪審員事實上參與司法裁量的實操困境所在。

毋庸置疑, 以社會閱歷和樸素正義觀驅使的陪審員, 在司法居中聽訟、庭審實質化的基礎上, 有能力對案件進行基本的事實判斷。 而能否讓陪審員真正發揮制度設計的初衷, 關鍵在於此次新版七人合議庭的實踐探索。

7人的合議庭中, 陪審員與法官的人員配比通常是4:3, 考驗陪審員是否真正參與司法審理的指標,就可以是觀察具體個案在事實認定層面是否會出現陪審員群體否決專業法官的可能。

要想讓“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尷尬徹底改觀,就得通過具體的程式設計,確保陪審員參與案件事實審時是“真的審”。他們可以不是“怒漢”,但至少不能是充數。

翻拍自《十二怒漢》的國產電影《十二公民》裡橋段。

讓陪審員制度改革改變公眾對於陪審的刻板印象,此番立法無疑不失為一次難得契機。這有助於通過具體細節的安排,讓陪審員不再形同虛設,不僅是人員設置、合議庭組成上的革新,更要有案件類型層面的大幅度擴容。

不能一直讓陪審實踐局限於“重大影響、攸關公義”案件,在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同時,陪審實質化的探索也沒有理由止步。

□楊不過(法律從業者)

我們發佈了一個“稿事”計畫!如何投稿?請戳“閱讀原文”。

編輯:仲鳴

考驗陪審員是否真正參與司法審理的指標,就可以是觀察具體個案在事實認定層面是否會出現陪審員群體否決專業法官的可能。

要想讓“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尷尬徹底改觀,就得通過具體的程式設計,確保陪審員參與案件事實審時是“真的審”。他們可以不是“怒漢”,但至少不能是充數。

翻拍自《十二怒漢》的國產電影《十二公民》裡橋段。

讓陪審員制度改革改變公眾對於陪審的刻板印象,此番立法無疑不失為一次難得契機。這有助於通過具體細節的安排,讓陪審員不再形同虛設,不僅是人員設置、合議庭組成上的革新,更要有案件類型層面的大幅度擴容。

不能一直讓陪審實踐局限於“重大影響、攸關公義”案件,在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同時,陪審實質化的探索也沒有理由止步。

□楊不過(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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