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城市專案管理辦法》發佈
28日, 威海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威海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城市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情況。
威海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王傳良介紹, 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專案申報、立項、監督檢查、年度考核、驗收等程式, 並對相關管理部門職責等進行明確。 《辦法》規定專案申報必須同時滿足七個條件並提供十項證明材料。 七個條件分別為, 在威海註冊和協作單位在國內註冊、專案申報單位元和協作單位管理規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實施週期在3年以內、符合專項資金支援領域、專案資金來源已落實、無挪用和套取專項資金的不良記錄。
十項證明材料為:實施方案, 經協力廠商機構審核通過的(或協力廠商機構出具的)專案投資概算(預算), 績效目標考核表, 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企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本, 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文件, 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影本, 申報單位元和協作單位之間合作協定, 立項(審批、核准或備案)、用地(用海)、規劃(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環評等證明檔, 覆蓋專案全部投資的資金證明材料。
關於專項資金分配與撥付方面,
另外, 各區市負責對專案進行監督管理。 專案驗收方面, 《辦法》規定專案完成1個月內, 由專案申報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初審合格後, 報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專案驗收以合同書及實施方案內容和確定的績效考核目標為依據, 凡有編報虛假預算,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