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中央銀行發佈《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文

(原標題:臺灣修訂《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對外匯券商放寬部分限制)

中金網2017年12月29日消息, 臺灣中央銀行今日發佈《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修正條文,

本次修訂的重點如下:

一、 在報告有關客戶身份確認、紀錄保存、疑似洗錢或資恐申報, 及資恐指定制裁物件的有關情況時, 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授權規範。 (此前規定是證券業應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交易記錄, 保存期限為自交易完成或帳戶關閉後至少五年)

二、 比照外幣拆、借款規定, 放寬證券商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的到期交割款項, 經臺灣央行許可者, 可以通過新臺幣結購。 (此前規定是一律不得通過新臺幣結購)

三、 為兼顧投資者與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交易的交割便利, 同時保證資金安全, 經授權辦理通過外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的外匯證券商,

可以在指定銀行的外幣專戶設置分戶帳, 保管客戶交割款項。 (此規定為新增項)

四、 明確了外匯證券商與臺灣央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時應遵循的事項(其中新增要求:外匯券商應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的注意事項)。

更多優質內容, 關注中金網微信公眾號:cngold-com-cn(長按複製), 或在應用商店下載中金網APP。

據瞭解, 臺灣《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於2013年12月26日發佈, 此前曾修正過一次;今年9月4日至11月3日, 臺灣央行再次就修正條文徵求公眾意見。 (匯訊網www.FXShell.com)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