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進一步加強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 環境保護部近期制修訂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兩項規定的背景、意義和內容等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為什麼要修訂《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制定《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答: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
問:《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做了哪些修訂?
答:2015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制定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70號,
為貫徹落實《實施方案》, 完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制度, 取消貿易單位代理進口, 進一步完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 防範環境污染風險, 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環境保護部對“70號公告”進行了修訂。
一是取消貿易單位代理進口, 僅允許加工利用企業自營進口固體廢物。 自“70號公告”實施以來, 實際監管中發現, 在貿易單位為加工利用企業代理進口固體廢物過程中, 部分不法貿易單位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倒賣進口固體廢物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導致部分進口固體廢物進入環保設施不達標企業、甚至流入一些無任何環保設施的“小作坊”,
二是進一步加強對加工利用企業的環境監管, 降低環境風險。 2017年7月, 我部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打擊固體廢物加工利用行業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 對1792家加工利用企業進行全覆蓋、拉網式現場檢查, 檢查中發現近60%的企業存在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的環境管理, 提升企業環境守法意識,
問:《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目前, 對於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環境管理, 我部已制定發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並針對進口廢塑膠等特殊品種專門制定了《進口廢塑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特殊規定, 但對於進口廢紙還尚未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在各類固體廢物進口中,廢紙品種的進口量最大,每年占全部固體廢物進口總量的60%左右,隨進口廢紙夾帶入境的不可利用固體廢物數量也最多,這些不可利用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壓力和環境污染情況十分嚴峻。為進一步減少隨固體廢物夾帶不可利用固體廢物入境數量,有效防範環境污染風險,我們一方面加嚴進口廢紙的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另一方面通過制定進口廢紙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的環境監管。
為此,為貫徹落實《實施方案》,提高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我部制定了《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規範進口廢紙企業環境管理。
一是明確要求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不小於5萬噸/年。在實際執法監管中發現,廢紙加工利用規模小的企業多數存在污染防治水準低、環境守法意識淡薄、環境違法比例高等問題。從管控環境風險角度出發,統籌考慮《造紙產業發展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等相關產業發展政策,結合落實《實施方案》有關提高進口廢紙企業加工利用規模要求,並兼顧特殊用紙的需要及我國廢紙加工利用行業的總體生產水準,明確提出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應不小於5萬噸/年。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的環境管理要求。考慮到近年來我國現有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凸顯,鑒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未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特殊要求進行明確,為此,《規定》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相關的加工利用場所、設備、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要求企業應按照《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並按規定公開監測資訊,重點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正常運行,並公開自動監測結果;企業應將脫墨工藝產生的脫墨渣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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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進口廢紙還尚未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在各類固體廢物進口中,廢紙品種的進口量最大,每年占全部固體廢物進口總量的60%左右,隨進口廢紙夾帶入境的不可利用固體廢物數量也最多,這些不可利用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壓力和環境污染情況十分嚴峻。為進一步減少隨固體廢物夾帶不可利用固體廢物入境數量,有效防範環境污染風險,我們一方面加嚴進口廢紙的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另一方面通過制定進口廢紙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的環境監管。
為此,為貫徹落實《實施方案》,提高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我部制定了《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規範進口廢紙企業環境管理。
一是明確要求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不小於5萬噸/年。在實際執法監管中發現,廢紙加工利用規模小的企業多數存在污染防治水準低、環境守法意識淡薄、環境違法比例高等問題。從管控環境風險角度出發,統籌考慮《造紙產業發展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等相關產業發展政策,結合落實《實施方案》有關提高進口廢紙企業加工利用規模要求,並兼顧特殊用紙的需要及我國廢紙加工利用行業的總體生產水準,明確提出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規模要求應不小於5萬噸/年。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的環境管理要求。考慮到近年來我國現有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凸顯,鑒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未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特殊要求進行明確,為此,《規定》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相關的加工利用場所、設備、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要求企業應按照《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並按規定公開監測資訊,重點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正常運行,並公開自動監測結果;企業應將脫墨工藝產生的脫墨渣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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