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臨淄本地人,現年39歲,與妻子李某均系在職公務員,且有一名12歲的兒子,家庭收入比較穩定,生活非常幸福,但是這幸福生活在2014年被徐某為朋友的一次幫忙而打破。
付某與徐某是發小, 付某自己經營了一家貿易有限公司, 在2014年7月份, 因公司經營需要, 資金短缺, 需向銀行進行貸款, 於是付某向銀行提起借款申請, 之後銀行通知付某還需要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在職人員提供擔保方可發放貸款。
於是付某找到好友徐某, 請求徐某幫忙提供擔保, 並且向徐某說明其自己公司經營狀況較好, 會很快把貸款償還上, 不會對徐某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 徐某出於對朋友情面顧及, 不好意思進行回絕;又加上他認為錢是付某使用, 跟自己也沒有必然關係。 於是到銀行為付某出具了擔保函, 自願為付某貸款200萬元進行擔保, 並在保證人處進行了簽字和按手印確認。
付某的貸款期限為一年, 截止2015年7月底, 付某因為經營問題導致資金嚴重短缺, 無力進行償還銀行貸款, 後經銀行多次催要未果情況下, 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並提起了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 將徐某、付某及付某經營的貿易公司的資產予以查封凍結。
由於徐某的一時好心幫忙, 造成自己的工資卡和銀行存款被查封凍結, 自己的生活水準一落千丈, 徐某妻子對他怨聲載道, 雙方產生了較大的矛盾, 一度走上了離婚的邊緣。
【法院判決】
後經法院審理後認定, 徐某提供擔保保證的事實清楚,
【律師拓展】
作借款保證人應當注意的事項
1、要充分的瞭解借款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償還借款的能力, 這是作為保證人要注意的重要的風險因素;
2、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的還款責任基本相同的, 所以連帶責任的保證風險性非常的高, 所以說各位聽眾在為他人提供保證的時候要充分的考慮好風險問題。
3、為了降低保證人的風險, 可以在作出保證之前, 要求借款人首先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 也就是說, 借款人拿出等同價值的財產或物品給保證人作出擔保, 保障在保證人代替其償還債務後,
左:嘉賓 仇玉鵬
右:主持人 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