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己種地方便, 男子私自拓寬生產路面, 毀壞國有林地, 數額巨大。 12月26日, 黃龍法院公開審理該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斌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緩刑, 緩刑考驗期三年;並賠償黃龍縣林業局恢復造林補植費用7 248元。
因通往山上自家承包地的路窄不平整, 無法用農用機械耕作。 2017年3月, 李斌在未辦理佔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 雇傭他人的挖掘機在黃龍縣林業局白馬灘林場134林班4小班、11小班林地內修路, 拓寬路面, 毀壞樹木151棵。 經鑒定, 毀壞樹木共計價值34 855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李斌為了自己種地方便, 在未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拓寬生產路面, 故意毀壞國有林木,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其行為毀壞國有林木破壞生態環境, 侵害公共利益, 由此造成的生態修復費用, 依法應由被告人李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人李斌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有悔罪表現, 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