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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拓寬路面毀壞林地 領刑受罰悔不當初

為了自己種地方便, 男子私自拓寬生產路面, 毀壞國有林地, 數額巨大。 12月26日, 黃龍法院公開審理該起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李斌有期徒刑三年, 宣告緩刑, 緩刑考驗期三年;並賠償黃龍縣林業局恢復造林補植費用7 248元。

因通往山上自家承包地的路窄不平整, 無法用農用機械耕作。 2017年3月, 李斌在未辦理佔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 雇傭他人的挖掘機在黃龍縣林業局白馬灘林場134林班4小班、11小班林地內修路, 拓寬路面, 毀壞樹木151棵。 經鑒定, 毀壞樹木共計價值34 855元,

被毀壞林木屬於防護林, 林木蓄積為8.024立方米。 且李斌毀壞樹木的行為破壞了生態資源, 損害公共利益, 至今沒有恢復, 補植被毀壞樹木三倍株數453株油松需要7 248元。 黃龍縣人民檢察院遂以公訴機關暨公益訴訟人雙重身份向黃龍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李斌為了自己種地方便, 在未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拓寬生產路面, 故意毀壞國有林木,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其行為毀壞國有林木破壞生態環境, 侵害公共利益, 由此造成的生態修復費用, 依法應由被告人李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人李斌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有悔罪表現, 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文中名均為化名)(邢玉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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