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北京某公司工作1年多, 公司平時安排加班較多, 但小李依舊堅持在公司工作。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仲裁委開庭審理後, 小李表示公司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而且公司長期安排其加班, 加班工資是其長期穩定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 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其每月工資收入應當包括加班工資。 公司表示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加班費不應當包含在工資中。 理由是, 加班工資並非小李長期穩定的工資收入, 應當將此部分工資從其工資組成中排除出去。 最終, 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請求。
仲裁委為何會做出上述認定呢?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首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其次,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則進一步明確了, 勞動者每月工資的組成部分。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最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1項的有關回復中, 最終確認了加班費可以計算在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之中。
綜上, 在北京地區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時可以將加班費包含在其平均工資之中。
文丨王凱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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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中,
儘量別約定這1點,
將來起訴對方不受限!
2018勞動法:入職未簽勞動合同,
每月單位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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