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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和違法解除區別?2018勞動法:賠償金差1倍!

【案情】

小程於2017年3月1日收到某上市公司offer, 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年, 月工資5萬, 小程兢兢業業工作了8個月後, HR找到小程表示老總的乾女兒也想從事該崗位,

要求小程“讓位”, 小程心灰意冷, 提出解除條件, 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另行支付1個月, 小程不同意……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簡單說來, 若雙方協商解除, 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則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①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②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

③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④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⑤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⑥而賠償金則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本案中, 小程月工資5萬, 而根據統計局等部門的通知, 北京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 三倍即23118元, 小程工作8個月, 故公司應該按照每月23118元的標準, 向小程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文丨杜星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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