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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六旬老漢花20元嫖娼55歲大媽雙雙被拘,這並不是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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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雲南羅平警方查獲了一起案件:一名六旬老漢以20元的價格, 同一名55歲的大媽在出租房屋內涉嫌賣淫嫖娼被抓。

經詢問, 嫖娼的張某現年61歲, 為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人, 賣淫女昝某現年55歲, 是雲南曲靖師宗縣人。 當天, 兩人在三關樓處談好20元的價格後, 昝某便將張某帶到自己的出租房屋, 卻不料被民警查獲。 兩人均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這並不是個例

今年3月27日, 羅平阿崗鎮的65歲老人陳某, 在三關樓處遇到馬街鎮35歲的婦女張某, 兩人通過洽談, 以3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 卻沒料到, 被民警查獲。

而在同一天, 民警再次在三關樓處查獲一起賣淫嫖娼案, 涉案男子李某39歲, 來自貴州省興義市三江口鎮, 婦女李某某23歲, 家住昭通市魯甸縣龍頭山鎮, 兩人以50元的價格賣淫嫖娼。

今年5月4日早上10點左右, 羅平縣公安局巡邏特警大隊民警在臘山街道松毛山附近工作時, 查獲兩名涉嫌賣淫嫖娼的行為人。 經詢問, 涉嫌嫖娼男子現年48歲, 家住羅平縣鐘山鄉, 涉嫌賣淫的婦女52歲, 家住湖南省新邵縣寸石鎮蔡家村, 兩人在九龍菜市場附近相遇, 談好以30元價格, 隨後, 在松毛山一出租房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今年5月23日, 羅平縣公安局羅雄派出所民警在城區三關樓紅綠燈附近開展工作。 15時許, 查獲2名涉嫌賣淫嫖娼的嫌疑人, 男子53歲、羅平人, 婦女51歲、貴州省興義市人。 兩人如實陳述了以20元的價格, 在健康巷一出租房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違法行為。

5月24日10時許, 民警在朝陽巷附近又查獲2名涉嫌賣淫嫖娼嫌疑人, 男子31歲、羅平人, 女子39歲、貴州省六盤水人。 兩人以40元價格, 在朝陽巷一出租房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這些招嫖案例

已經足夠讓人

然而還有更讓人一言難盡的

曲靖一叔侄倆人到賓館嫖娼被逮

這......

今年9月4日0時20分左右,會澤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會澤縣城內××賓館內有人正在進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請查處。

接到報警後,正在街面巡邏的巡特警大隊巡邏中隊一組民警立即趕赴該賓館進行查處,並在503和505房間查獲了正在從事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的4名男女。據辦案民警介紹,兩名嫖娼人員系叔侄,為者海鎮者海村23歲的劉某彪和24歲的劉某金。

嫖娼違法嗎?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給賣淫嫖娼滴人提供場地會受處罰嗎?

給賣淫嫖娼人員提供場地的人,雖然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所謂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 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嫖娼者進行介紹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計程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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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給賣淫嫖娼滴人提供場地會受處罰嗎?

給賣淫嫖娼人員提供場地的人,雖然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所謂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 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嫖娼者進行介紹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計程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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