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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擅自給孩子改名又改姓,親爹起訴法院未支持!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案情】

趙建軍(化名)與錢雲燕(化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一女趙妍妍(化名), 趙建軍與錢雲燕離婚後, 12歲的趙妍妍跟隨錢雲燕生活。

不久, 錢雲燕與孫文棟(化名)相識相戀, 並登記結婚。 錢雲燕與孫文棟感情很深, 但孫文棟沒有生育能力。 孫家父母覺得孫文棟作為孫家獨子, 應該有後。 孫文棟遂與錢雲燕協商, 想讓趙妍妍改姓孫, 叫孫佳人, 錢雲燕覺得自己作為孩子的母親, 有權利給孩子更名改姓, 同意了孫文棟的請求。

在二人派出所辦理時, 民警拒絕辦理更名改姓, 但在孫文棟的利益運作下, 派出所把趙妍妍的名字改為孫佳人。 7年後, 孫佳人考上大學。 讓孫佳人感到驚訝的是, 孫佳人就讀班級的輔導員竟然是自己的生父趙建軍。 得知女兒已被更名改姓, 趙建軍不滿前妻錢雲燕的做法, 要求將孫佳人改回原姓名。 錢雲燕和孫佳人都不同意改回原來姓名,

趙建軍遂起訴到法院。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律分析】

公民的姓名權是憲法保護的權利, 公民有權更改自己的名字。 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

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 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 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 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因此, 可以確信錢雲燕通過非法手段給趙妍妍更名改姓的行為違法, 趙建軍的請求於法有據。

但是,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通過的《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規定, “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 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 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圖片來源於網路

那麼, 讀大學的成年的孫佳人有沒有權利拒絕將名字改回趙妍妍呢?在本案中, 我們認為是可以的。 據上述規定, 因公民“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 可以選取扶養人姓氏。 因此, 雖然錢雲燕給趙妍妍更名時不合法, 但是趙建軍要求更回原姓名時,

孫佳人已經成年, 且孫佳人出於對孫文棟撫養多年的感激拒絕更回原姓名, 故趙建軍的要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文丨許民和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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