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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上幫忙放炮,無過受傷,誰應承擔責任?

【案情】

2017年10月1日, 趙某參加朋友婚禮, 幫朋友放鞭炮, 趙某按照說明點燃煙花時被炸傷, 左眼嚴重受傷, 經傷殘鑒定等級為八級。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律師點評】

依據法律規定,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 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準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本案中煙花經鑒定後, 屬於產品存在缺陷致人身受損而引發的糾紛。 同時, 對於產品缺陷的證明責任, 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 由生產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

銷售者需要證明其對產品缺陷不存在過錯。 消費者僅需證明, 自己所受的損害與使用產品存在因果關係、在使用過程中自身沒有過錯以及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

另根據法律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損害的, 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 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 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 銷售者賠償後, 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

生產者賠償後, 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本案中, 趙某本身沒有過錯, 雖然銷售者雙喜公司也沒有過錯, 但是趙某可以選擇起訴銷售者雙喜公司, 也可以選擇起訴生產者煙花廠, 在趙某同時起訴銷售者雙喜公司和生產者煙花廠的情況下, 因雙喜公司沒有過錯, 故煙花廠應賠償趙某的全部損失。

文丨齊曉亮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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