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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他在長江裡救起溺水青年 一年後他能申請見義勇為稱號嗎

武晚傳媒·武漢晚報12月29日訊去年5月份, 他在長江游泳時救起了一名溺水男青年, 一年多後的今天, 他渴望得到一份“見義勇為”證書。 今天, 漢陽區一名中學教師致電本報新聞熱線82333333求助:時間過去這久了, 自己還能申請見義勇證書嗎?該如何申請呢?

陳老師(化姓)是漢陽區市一所中學的一名物理教師, 他向武漢晚報記者介紹:去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點多, 他下班後到長江鸚鵡洲大橋下水域游泳, 當時天剛剛黑下來, 江面上視線不佳, 陳老師逆水往上游時, 隱約看到江中有一個人影往下游漂去。 此時, 岸上有人大喊“救命”,

陳老師立即意識到此人江中遇險了, 他加快遊速追上去, 發現遇險的是一名年輕男子, 在水中已經沒有了力氣。 陳老師將自己的救生球系在年輕男子身上, 然後拽著他往岸邊遊, 快到岸時, 幾名好心人一起將男子抬上了岸。

120、110先後趕來, 將溺水青年抬上救護車送往醫院。 陳老師稱:當時救完人後, 自己便回家了, 此後也沒有想過此事。

近期, 陳老師正在申報一項學科代頭人, 需要一份市級榮譽證書。 他想起自己去年長江中救人的事, 這才想到可否申報見義勇為呢?

今天, 武漢晚報記者從相關部門瞭解到, 根據相關規定, 趙老師江中救人的事情距今不到兩年, 仍可以申請見義勇為, 但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於是, 趙老師前往事發時出警的派出所, 尋求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

國家鼓勵市民積極申報“見義勇為”該如何申請?

據瞭解, 新實施的《武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對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申請、舉薦的人員、方式、期限以及確認等具體工作程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申請、舉薦見義勇為人員的, 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情況複雜的, 不超過兩年;

申請、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應當提供申請書或者舉薦書、申請人或者舉薦人的身份證明、見義勇為事實材料、受益人、見證人或者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提供的相關證明、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材料等;

申請人員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區見義勇為促進會申請, 也可以直接向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申請。

見義勇為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舉薦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綜治機構是見義勇為的確認機構。

據悉, 現實中像趙老師這樣, 當事人主動申報見義勇為的較少, 新聞媒體報導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蹟成為表彰見義勇為的主要資訊來源,

甚至出現相隔十幾年後才申請確認的情況。 新實施的《武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除了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外, 還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國家鼓勵市民積極申報見義勇為, 同時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弘揚社會正氣,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編輯 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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