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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明年1月15日前,不辦理報廢註銷登記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車輛將無法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

你造嗎?

明年1月15日前

不辦理報廢註銷登記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車輛

將無法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啦!!

近日, 何先生詢問, 他有輛小客車因為長期不用一直停放在密雲老家已經有五六年了, 也沒有參加定期的車輛檢驗, 他問現在能否報廢更新車輛?經查詢, 何先生的車因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 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北京交警十萬火急的告訴他, 趕緊辦理報廢註銷手續, 因為本市“小客車搖號”政策有了變化,

明年初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未辦理報廢註銷手續的車輛將不能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的, 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辦理指標證明檔, 但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除外。 單位出售、報廢名下登記小客車的指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 不得轉讓。 指標有效期內, 不得重複辦理搖號登記。 ”

這也意味著, 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不辦理報廢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小客車將無法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這裡要特別指出第四款,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將此類車輛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按照新修訂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將無法直接取得報廢更新指標。 北京交警提示有此情形的車主請於2018年1月15日之前辦理報廢註銷手續, 否則將失去小客車更新指標。

機動車報廢解體申請註銷登記的, 應提交下列資料:

➤ 1、《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 2、機動車登記證書;

➤ 3、機動車行駛證;

➤ 4、機動車號牌;

➤ 5、《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 6、屬於需要監銷的校車、大型載客汽車、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 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我市辦理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

編輯排版:明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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