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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借款為啥要不回來

借款給好友20多萬元, 卻不料好友去世, 債權人告上法庭索要欠款, 法院查明事實後駁回其訴訟請求——

趙賀

自古道,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坊間所說的父債子還,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反映了人死債不爛的傳統觀念, 但這卻並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近日,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權人狀告去世債務人家人的案件。

邱海與商文早年相識, 關係較好。 2014年1月, 商文因有急事, 手頭缺錢, 便想到了好朋友邱海。 邱海聽後, 立即將23萬元交給商文, 商文拿到錢後出具了欠條。 2015年9月, 商文還款5000元, 重新寫了欠條,

並口頭言明再用幾個月就歸還。 不久, 邱海做生意需要用錢, 遂多次催討, 商文卻遲遲不還。 2016年5月, 商文病故。 無奈之下, 邱海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商文之妻、母、子償還借款22.5萬元。

商文前妻稱, 其與商文於2013年3月已離婚, 對商文借款情況不知情。 離婚事實在前, 借款關係產生在後, 因此該筆借款屬於商文個人債務, 其不負有償還責任。 商文之母、子稱對借款情況也不知情, 即使借款屬實, 二人均放棄對商文財產的繼承權, 因此也不承擔此債務。

路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債務應當清償。 邱海與商文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 應受法律保護。 商文離婚時間早于商文向邱海借款時間, 故商文前妻對此債務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商文去世後, 其繼承人應對其債務依法予以清償, 現第一順序繼承人其母、子自願放棄繼承, 故二人對商文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商文夫婦離婚時約定商鋪歸女方所有, 邱海未能舉證證明商文除了商鋪之外還有其他財產, 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故即便本案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 其對商文的債務也無須承擔償還責任。 據此,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邱海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 邱海不服, 提出上訴。 唐山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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