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患糾紛後,患方獅子大開口要醫方承擔巨額的精神撫慰金,多則幾十萬上百萬,少則好幾萬不等.以致雙方懸殊太大協商無果.其實醫療損害糾紛中,由於醫方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的承擔是有條件的:
一是醫方侵犯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名譽權, 比如構成傷殘或負人格評價, 患者可以要求醫方承擔精神撫慰金。 二是, 醫方行為致患者死亡的。 三是、醫方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 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殘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