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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糾紛中,醫院承擔精神撫慰金的前提條件

發生醫患糾紛後,患方獅子大開口要醫方承擔巨額的精神撫慰金,多則幾十萬上百萬,少則好幾萬不等.以致雙方懸殊太大協商無果.其實醫療損害糾紛中,由於醫方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精神撫慰金的承擔是有條件的:

一是醫方侵犯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名譽權, 比如構成傷殘或負人格評價, 患者可以要求醫方承擔精神撫慰金。 二是, 醫方行為致患者死亡的。 三是、醫方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 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殘疾的,

為殘疾賠償金了;2、致人死亡的, 為死亡賠償金;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 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 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 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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