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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說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包子鋪老闆領刑8個月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包子鋪老闆領刑8個月】

【鑫湧大律師提醒】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三穗法院經審理分析認為, 唐某某明知“鋁”是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仍在生產包子、饅頭的過程中添加含鋁的“香甜泡打粉”並銷售, 其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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