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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門齊亮劍,保護孩子免受欺淩

毆打、往身上澆開水、在網上傳播個人隱私……

近年來, 中小學生欺淩事件時有發生, 行為手段層出不窮。 為防治學生欺淩行為, 教育、公安、民政、婦聯等11部門一齊向學生欺淩行為“亮劍”, 共同印發了《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而這是否真的能讓我們的孩子免于欺淩的恐懼?

如何預防?

明確“欺淩”界定 完善監控系統

學生欺淩, 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今年發佈的報告顯示, 全世界每年有將近2.46億兒童和青少年因體貌特徵、性別與性取向、種族與文化差異等遭受欺淩。

而在我國, 全國檢察機關2016年共受理提請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 經審查批准逮捕1180人, 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911人, 經審查起訴2449人。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安全教育與管理專業委員會理事長李雯認為, 當前應對學生欺淩的實踐中有兩個主要困擾,

一是對學生欺淩的認識不清、認識混亂, 二是解決學生欺淩實際問題的措施不力、實效不強。 而很多時候, 措施不力、實效不強往往是因為認識不清和認識混亂導致。

防治欺淩, 首先要明確什麼是學生欺淩。

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紹,

在11部門聯合印發的方案中, 首次對學生欺淩作出明確界定: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 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 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為防患於未然, 方案要求,

學校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組等方式, 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欺淩防治專題教育;

組織開展家長培訓, 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 落實監護責任。

何秀超說, 方案還提出

加快推進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建設;

學校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

此外, 要定期開展排查,

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淩專項調查, 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淩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淩事件。

“防治學生欺淩教育是學校道德法制教育的短板之一。 ”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陶西平說, “學生是國家的未來, 當他們進入社會的時候, 應當具有道德和法制的鮮明底線和明亮開朗的心理底色。 但是, 學生欺淩現象的發展, 會使部分欺淩者心理扭曲, 進入社會後依然故我, 甚至變本加厲, 發展成為社會的違法犯罪者, 成為社會安定的破壞者。 因此, 如不及時正本清源, 會造成後患無窮。 ”

國家督學、山東省教育廳巡視員張志勇建議, 學校教育要全面加強心理健康教育。 要針對欺淩者與被欺淩者的心理特點、人格特徵,

加強心理輔導, 構建一種自由、平等的學校教育氛圍, 幫助學生建立對學校和集體的認同感。

如何處置?

暢通申訴管道 細化懲戒等級

一旦欺淩事件發生, 如何處置, 誰來處置?

何秀超介紹, 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學校發現學生欺淩事件線索後, 應當按照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如有申訴請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如有涉法涉訴案件則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針對學生欺淩的不同情形,方案明確了不同的懲戒措施: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張志勇認為,學生欺淩的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中小學生,加害者本人也需要關愛保護。這就決定了對學生欺淩的防範,特別是對加害者的處理,不能簡單地“一罰了之”,必須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張志勇說,

堅持教育為主,就是要充分發揮學校教育機構教育人、挽救人的積極作用,對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開展心理輔導和批評教育;

堅持懲罰為輔的原則,就是要秉承“寬容而不縱容”的思想,對情節惡劣的學生欺淩事件,區別不同情況,堅決進行依法處置,決不姑息遷就。

如何落實?

防治欺淩不能僅憑一紙檔

受訪專家提出,方案的實施為中小學生欺淩問題的綜合治理開下“藥方”,但是否取得成效,還要看能否具體落實到位。

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翠微學校校長劉小惠認為,立德樹人是教育的基本任務,校園欺淩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對於校園管理者來說更要採取“零容忍”態度。

一方面,要採取客觀嚴謹的態度,區分好學生欺淩與打鬧嬉戲,不要“泛化”地給孩子扣上欺淩的帽子;

另一方面,對出現問題的“苗頭”要加以重視,從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角度正確引導,預防校園欺淩行為的出現。

“許多校園欺淩背後反映出一定的家庭教育問題。”全國婦聯家庭和兒童工作部副部長靳清平提出,父母作為監護人,在關愛保護和教育引導孩子方面起著舉足輕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婦聯組織將以推進家庭教育為切入點,與有關部門共同努力,推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有機結合的預防校園欺淩工作格局,讓家庭成為預防中小學生欺淩的第一道防線。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提出,應對學生欺淩問題,要建立科學的綜合治理體系。在建立起具體的處理機制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內部的銜接及與司法的協調工作,處理好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結果與司法救濟手段之間的關係。

“學生欺淩現象存在時間長,原因複雜,治理難度大,徹底消除學生欺淩路還很長。”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提出,要清醒認識到,確保將中小學生欺淩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僅憑一紙檔是做不到的,還需要政府、家庭、社會、學校等各方面長期、艱難、細緻的工作和共同努力。

全文如下: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委、婦聯、殘聯: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已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中央綜治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

2017年11月22日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是中小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事關億萬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事關中華民族的未來和偉大復興。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淩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淩長效機制為目標,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淩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教育為先。深入開展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進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特別要加強防治學生欺淩專題教育,培養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淩的意識。

(二)堅持預防為主。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淩事件發生的苗頭隱患,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加強欺淩事件易發現場監管,完善學生尋求幫助的維權管道。

(三)堅持保護為要。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學生隱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切實保護被欺淩學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傷害發生,幫助被欺淩學生儘早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四)堅持法治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淩事件,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對實施欺淩的學生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三、治理內容及措施

(一)明確學生欺淩的界定

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

各地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淩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淩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路輿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重點抓好校園內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綜合治理,做好校園外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三)積極有效預防

1.指導學校切實加強教育。中小學校要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組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淩防治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好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2.組織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瞭解防治學生欺淩知識。

3.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學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加快推進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淩的職責、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淩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淩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4.定期開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委託專業協力廠商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淩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淩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淩事件。

(四)依法依規處置

1.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常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妥善處理申訴請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處(科)室並向社會公佈。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申訴請求。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處理常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准;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3.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復發生的一般欺淩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淩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淩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淩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創新,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淩工作機制。

1.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防治學生欺淩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淩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淩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2.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3.建立問責處理機制。把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淩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淩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淩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淩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及對實施欺淩學生進行教育。

四、職責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淩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淩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淩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淩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淩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淩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淩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工作。

(十)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淩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淩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淩防治工作,扎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細緻部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根據治理內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確負責人和具體連絡人,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請於2017年12月31日前將省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負責人和連絡人名單、2018年1月31日前將實施方案分別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區域內防治學生欺淩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縣域內學校按要求開展欺淩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等辦法措施、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開展培訓、及時處置學生欺淩事件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適時組織聯合督查組對全國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及時全面總結。認真及時做好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總結,一方面圍繞取得的成績和經驗,認真總結防治學生欺淩工作中帶有啟示性、經驗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圍繞面臨的困難和不足,認真查找防治學生欺淩工作與社會、家長和學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環節,查找問題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訓,研究改進,推動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進一步取得實效。

(四)強化宣傳引導。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淩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淩知識和方法。對已發生的學生欺淩事件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滿足群眾資訊需求。教育行政部門要聯繫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佈反學生欺淩綠色報導倡議書,營造反學生欺淩報導宣傳的良好氛圍。

應當按照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如有申訴請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如有涉法涉訴案件則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針對學生欺淩的不同情形,方案明確了不同的懲戒措施: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張志勇認為,學生欺淩的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中小學生,加害者本人也需要關愛保護。這就決定了對學生欺淩的防範,特別是對加害者的處理,不能簡單地“一罰了之”,必須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張志勇說,

堅持教育為主,就是要充分發揮學校教育機構教育人、挽救人的積極作用,對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開展心理輔導和批評教育;

堅持懲罰為輔的原則,就是要秉承“寬容而不縱容”的思想,對情節惡劣的學生欺淩事件,區別不同情況,堅決進行依法處置,決不姑息遷就。

如何落實?

防治欺淩不能僅憑一紙檔

受訪專家提出,方案的實施為中小學生欺淩問題的綜合治理開下“藥方”,但是否取得成效,還要看能否具體落實到位。

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翠微學校校長劉小惠認為,立德樹人是教育的基本任務,校園欺淩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對於校園管理者來說更要採取“零容忍”態度。

一方面,要採取客觀嚴謹的態度,區分好學生欺淩與打鬧嬉戲,不要“泛化”地給孩子扣上欺淩的帽子;

另一方面,對出現問題的“苗頭”要加以重視,從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角度正確引導,預防校園欺淩行為的出現。

“許多校園欺淩背後反映出一定的家庭教育問題。”全國婦聯家庭和兒童工作部副部長靳清平提出,父母作為監護人,在關愛保護和教育引導孩子方面起著舉足輕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婦聯組織將以推進家庭教育為切入點,與有關部門共同努力,推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有機結合的預防校園欺淩工作格局,讓家庭成為預防中小學生欺淩的第一道防線。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提出,應對學生欺淩問題,要建立科學的綜合治理體系。在建立起具體的處理機制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內部的銜接及與司法的協調工作,處理好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定結果與司法救濟手段之間的關係。

“學生欺淩現象存在時間長,原因複雜,治理難度大,徹底消除學生欺淩路還很長。”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提出,要清醒認識到,確保將中小學生欺淩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僅憑一紙檔是做不到的,還需要政府、家庭、社會、學校等各方面長期、艱難、細緻的工作和共同努力。

全文如下: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委、婦聯、殘聯: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已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中央綜治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

2017年11月22日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

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是中小學校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事關億萬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事關中華民族的未來和偉大復興。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中小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淩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學生欺淩長效機制為目標,以促進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保障,確保中小學生欺淩防治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條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教育為先。深入開展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進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特別要加強防治學生欺淩專題教育,培養校長、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不同群體積極預防和自覺反對學生欺淩的意識。

(二)堅持預防為主。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淩事件發生的苗頭隱患,強化學校及周邊日常安全管理,加強欺淩事件易發現場監管,完善學生尋求幫助的維權管道。

(三)堅持保護為要。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學生隱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切實保護被欺淩學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傷害發生,幫助被欺淩學生儘早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四)堅持法治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淩事件,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對實施欺淩的學生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三、治理內容及措施

(一)明確學生欺淩的界定

中小學生欺淩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淩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

各地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淩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淩重大事件,正確引導媒體和網路輿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重點抓好校園內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綜合治理,做好校園外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三)積極有效預防

1.指導學校切實加強教育。中小學校要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組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淩防治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好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2.組織開展家長培訓。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瞭解防治學生欺淩知識。

3.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學校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加快推進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淩的職責、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淩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淩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4.定期開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委託專業協力廠商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淩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淩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淩事件。

(四)依法依規處置

1.嚴格規範調查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淩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常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2.妥善處理申訴請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處(科)室並向社會公佈。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淩事件的申訴請求。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處理常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准;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淩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縣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3.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淩的學生,學校學生欺淩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淩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淩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淩學生應向被欺淩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復發生的一般欺淩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淩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淩事件,學校對實施欺淩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淩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淩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淩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淩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工讀)學校。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淩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創新,逐步建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淩工作機制。

1.完善培訓機制。明確將防治學生欺淩專題培訓納入教育行政幹部和校長、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具體工作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必要的學生欺淩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培訓。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班主任和教師等培訓中應當增加學生欺淩預防與處置專題面授的內容。培訓納入相關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2.建立考評機制。將本區域學生欺淩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3.建立問責處理機制。把防治學生欺淩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淩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淩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健全依法治理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制度,明確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淩的具體職責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學生欺淩作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主動開展以防治學生欺淩為主題的法治教育,推進學校在規章制度中補充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落實各項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及對實施欺淩學生進行教育。

四、職責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生欺淩治理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牽頭做好專門(工讀)學校的建設工作,是學生欺淩綜合治理的牽頭單位。

(二)綜治部門負責推動將學生欺淩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三)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妥善審理學生欺淩相關案件,通過庭審厘清學生欺淩案件的民事責任,促進矛盾化解工作;以開展模擬法庭等形式配合學校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四)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對學生欺淩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開展法律監督,並以案釋法,積極參與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學生欺淩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實施學生欺淩侵害學生權益和身心健康的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強化警校聯動,指導監督學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園安全隱患,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六)民政部門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被欺淩學生及其家庭的幫扶救助,協助教育部門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中小學校提供專業輔導,配合有關部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和幫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體系,指導協調開展以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的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技工學校做好學生欺淩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九)共青團組織負責切實履行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單位職責,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並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建立預防遏制學生欺淩工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學生欺淩防治工作。

(十)婦聯組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學生欺淩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十一)殘聯組織負責積極維護殘疾兒童、少年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學生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切實加強殘疾學生遭受欺淩的風險防控,協助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十二)學校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學生欺淩防治工作,扎實開展相關教育,制定完善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各項措施、預案、制度規範和處置流程,及時妥善處理學生欺淩事件。指導、教育家長依法落實法定監護職責,增強法治意識,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看護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細緻部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根據治理內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確負責人和具體連絡人,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請於2017年12月31日前將省級防治學生欺淩工作負責人和連絡人名單、2018年1月31日前將實施方案分別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加強督導檢查。省、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行政區域內防治學生欺淩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縣域內學校按要求開展欺淩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等辦法措施、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淩內容、開展培訓、及時處置學生欺淩事件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適時組織聯合督查組對全國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及時全面總結。認真及時做好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總結,一方面圍繞取得的成績和經驗,認真總結防治學生欺淩工作中帶有啟示性、經驗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圍繞面臨的困難和不足,認真查找防治學生欺淩工作與社會、家長和學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環節,查找問題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訓,研究改進,推動防治學生欺淩工作進一步取得實效。

(四)強化宣傳引導。結合普法工作,開展法治宣傳進校園活動,加強對防治學生欺淩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推廣防治學生欺淩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普及防治學生欺淩知識和方法。對已發生的學生欺淩事件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滿足群眾資訊需求。教育行政部門要聯繫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佈反學生欺淩綠色報導倡議書,營造反學生欺淩報導宣傳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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