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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首次發佈三個公證指導性案例(附案例評析)

司法部首次發佈

三個公證指導性案例

近日, 司法部首次發佈三個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證指導性案例。 這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公證法律服務需求的重要舉措。

三個指導性案例收錄的意定監護協定公證、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提存公證、出租方單方收回租賃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 經過司法部嚴格篩選和研究論證, 都涉及新情況的處理或新法律的適用。 案例中明確的有關公證辦理方法, 不僅對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類似公證業務有指導作用,

而且可以告訴人民群眾什麼事情可以辦公證, 公證作用效果是什麼, 指導公證機構依法規範辦證, 確保公證品質。

公證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 是人民群眾身邊值得信賴、值得依靠的重要法律服務方式。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 在婚姻、收養、遺囑、繼承、撫養、贍養、監護、勞務、財產分割等領域, 諸多新型公證業務應運而生。 辦好這些新型公證業務, 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更具品質的法律服務, 能夠有效維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家庭關係, 保證民生福祉, 促進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充分實現。 此舉也體現了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

據悉, 今後司法部還將在智慧財產權、金融、司法輔助等領域常態化發佈指導性案例。

一個鮮活的案例勝似一遝子檔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

就公證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為全面、正確認識公證指導性案例的內容和精神,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發佈公證指導性案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要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良好的社會秩序, 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公證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 是人民群眾身邊值得信賴、值得依靠的重要法律服務方式。

“多設一家公證處, 就可少設一家法院。 ”這句廣泛流傳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法諺, 生動地說明了公證制度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 在婚姻、收養、遺囑、繼承、撫養、贍養、監護、勞務、財產分割等領域, 諸多新型公證業務應運而生。 辦好這些新型公證業務, 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更具品質的法律服務, 能夠有效維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家庭關係, 保障民生福祉, 促進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充分實現。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指導公證機構切實辦好新型公證業務, 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 司法部經過嚴格篩選和研究論證,
發佈了第1批公證指導性案例。 此舉也是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的要求。

問:司法部第一批發佈了3個公證指導性案例, 請談談選擇這些案例的相關考慮?

答:這次發佈的3個指導性案例, 都是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證業務。 總的考慮是, 要確保指導性案例適用法律正確、法律與社會效果良好, 對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類似公證業務有指導作用, 能夠回應人民群眾對社會法律服務的需求並具有較強的社會現實意義。 第1批公證指導性案例中收錄的意定監護協定公證、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提存公證、出租方單方收回租賃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 都涉及新情況的處理或新法律的適用,

案例中明確的有關公證辦理方法, 對於人民群眾運用公證手段確保法律行為的合法有效, 提前預防矛盾糾紛、減少可能發生的訴訟,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下一步, 我們還將在智慧財產權、金融、司法輔助等領域常態化發佈指導性案例, 告訴人民群眾什麼事情可以辦公證, 公證作用效果是什麼, 指導公證機構怎麼依法規範辦證, 確保公證品質。 同時不斷總結實踐經驗, 為將來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創造條件。

問: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公證指導性案例, 請問社會公眾如何參與案例指導工作?

答:我們歡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案例指導工作。 社會各界人士對於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案件, 認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 可以向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推薦。另外,在具體工作層面,司法部在選擇公證指導性案例時,也注意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並研究成立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今後,我們要把徵求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作為指導性案例發佈前的一道程式,將指導性案例發佈作為充分反映人民群眾公證法律服務需要,反映社情民意,及時回應社會各界關切期待的常規工作機制。

公證指導性案例1號

老年人意定監護協定公證

【關鍵字】

老年人 意定監護 協定

【案情概況】

上海市寶山區居民甲年過七旬,中年喪妻,最近因身體不適住院,他的五個子女因治療和陪護意見不一致而產生矛盾。甲心裡又著急又無奈,特別是擔心自己將來因病頭腦意識不清或者昏迷,子女會因醫療和照顧問題再起紛爭,於是決定趁自己現在還沒有糊塗的時候和平時對自己關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兒子乙商量,由他來做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乙聽說公證機構能夠提供這方面的法律服務,便陪同甲到附近的某公證處諮詢。

2016年10月12日,上海市某公證處公證員李某接待了他們,通過與甲談話聊天,確認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過簽訂協定指定小兒子乙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公證機構受理了該公證申請後,承辦公證員李某引導甲乙雙方到專門的錄音錄影辦證室,對辦理公證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公證員首先將意定監護的法律概念、法律意義和法律效果告訴雙方,甲明確表示願意在自己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指定小兒子乙作為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乙履行監護職責。公證員又向乙告知監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乙明確表示願意負責父親將來的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事務。隨後,公證員向甲乙雙方告知了意定監護的生效條件、監護人的職責範圍、監護的具體事項、意定監護的撤銷等內容。公證員進一步告訴甲,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以公證形式單方撤銷監護協議,並由公證機構負責送達給乙,此後就依法恢復成法定監護。公證員還告訴甲,公證機構將為甲乙雙方設立的意定監護協定保密,待協定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甲的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查詢,以維護甲、乙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甲和乙對意定監護協定內容達成一致,公證員李某對協定內容進行了審查,甲、乙現場簽字捺印。公證書出具後,甲、乙各持一份。公證員李某於公證書出具當日,將意定監護協議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案例評析】

一、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二、公證要點

1、《民法總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定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

2、公證員應向當事人闡明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意義、法律風險、法律後果和監護人的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公證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4、意定監護協定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定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5、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定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後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三、案例意義

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意義重大。2015年4月修正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監護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的適用人群範圍擴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別是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有所養、有所依。目前一些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專有名詞解釋

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依設立的方式,一般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和委託監護。

意定監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公證指導性案例2號

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協定公證和提存公證

【關鍵字】

未成年人 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協議 提存

【案情概況】

重慶市江北區的甲、乙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他們對未成年兒子丙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由甲撫養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撫養費。離婚後雙方馬上就面臨撫養費的實際支付問題,甲擔心撫養費不能及時給付到位,乙卻擔心撫養費不能專款專用於丙,於是雙方打算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和撫養費提存公證。

2016年12月12日,甲、乙來到重慶市某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顧某審查了雙方提供的撫養費協議,並向甲、乙告知,雖然丙和甲共同生活,但父母都有撫養的義務,撫養費協議中不得對給付撫養費附加條件,乙不得以沒有實現探望權等為藉口,停止支付或不足額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可以提存到公證處,由甲代丙進行領取,也可以按協議約定由公證處向指定的銀行帳戶交付。甲、乙雙方表示同意,決定由乙一次性將丙18歲之前的撫養費提存至公證處,由公證處按月向丙的銀行帳戶交付。公證員為他們辦理了撫養費協定公證及提存公證後,乙當場將撫養費一次性打入公證處的提存帳戶,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

二、公證要點

1、對於離婚父母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或者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擔心撫養費用途的,父母雙方可以申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和提存公證。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在辦理撫養費協定公證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得將行使探望權等作為支付撫養費的條件。

3、辦理撫養費提存公證時,父母雙方要明確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專用帳戶資訊等內容,公證機構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向特定銀行帳戶進行交付。

4、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提存帳戶,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及其他提存標的物。

三、案例意義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進行明確約定,能夠有效防止離婚後因撫養費給付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雙方對撫養費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的內容無法執行,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糾紛,直接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和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因此,對於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當事人,可以運用法律制度,選擇到公證機構辦理撫養費協定公證及提存公證,並由公證機構按照約定的條件向未成年子女交付撫養費。

四、專有名詞解釋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提存申請人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滿足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公證指導性案例3號

房屋租賃合同公證及

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

【關鍵字】

房屋租賃合同 單方收回出租房屋 催告保全證據

【案情概況】

甲公司系北京市朝陽區一寫字樓的出租人,在以往的租賃經營中,經常出現租戶租約到期後鎖門跑路或者失聯,房屋無法騰退,也無法順利續租的情況,導致遭受損失。後來甲公司瞭解到可以通過公證解決上述問題,便計畫在新租戶租賃房屋時,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公證。

2016年4月,甲公司與新租戶乙公司的代理人共同來到北京市某公證處,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公證。公證員張某審查了甲公司、乙公司的法人資質、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許可權等證明材料後,受理了公證申請。公證員向甲公司、乙公司告知,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如果乙公司不按期交納租金和物業費,經催告仍拒不交納或者失聯的情況下,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將出租房屋收回。乙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公證員進一步告知申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用於催告的聯繫位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資訊,騰退出租房屋的條件,以及房屋中存放物品的處理方式。乙公司當場表示,如果自己違約並出現甲公司單方收回房屋的情形,同意其自行處置房屋內物品。公證員審查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租賃合同,並辦理了公證。幾個月後,乙公司以“內部裝修”為由突然關門,遲遲不營業並無法聯繫。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決定單方收回租給乙公司的辦公場地,並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現場保全證據公證。在公證員張某的面前,甲公司的代理人按照乙公司留下的聯繫位址、電話和電子郵箱,撥打電話、以特快專遞發出催告函及催告電子郵件。10天后,特快專遞被退回,電子郵件也未收到回復,符合合同中對於“經催告失聯”的認定情形。2月10日,公證員張某審查核實相關情況後,決定對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現場進行公證證據保全。當天下午,公證員張某和助理來到租賃辦公場地,會同居委會工作人員、甲公司工作人員一同進入現場,進行物品清點,全程進行錄影。公證員對於現場物品進行貼標、編號、登記、裝箱並密封。清點完畢後,公證員及其助理和在場人員在物品登記清單和現場記錄上簽名,清點的物品交由甲公司按照合同處理。回到公證處後,公證員起草保全證據公證證詞,經審批後出具了公證書。至此,甲公司順利收回了出租房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2、《公證程式規則》第五十四條。

二、公證要點

1、公證員可以根據保全證據公證的意義和法律效果,向當事人提供諮詢,告知出租人依法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條件、程式及申辦保全證據公證的有關要求。

2、公證員應協助、指導出租人和承租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合同中應當明確“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明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拖欠租金、租期屆滿時不騰退房屋等;明確出租人單方收回房屋前應履行的催告義務,用以催告的聯繫位址和電話,以及收回出租房屋的條件。

3、公證員在受理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時,應提示出租人履行催告義務,重點審查和核實承租人存在違約的事實。

4、清點存放在出租房屋中的財物時,公證員應登記造冊、拍照或攝像,保全過程製作現場記錄,財物交由出租人按照約定處置。

5、租賃合同中沒有承租人自願接受出租人單方收回房屋的條款,且未經公證證明,在承租人違約又不騰退的情形發生時,公證機構不得辦理單方收回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

三、案例意義

房屋租賃中會經常發生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屆滿後不騰退房屋的情況。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公司騙租寫字樓物業,有關承租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後,依法出租人既聯繫不上他們,也很難將房屋收回後再次出租。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辦理租賃合同公證,明確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幫助守約方依法及時收回出租房屋,防止損失擴大,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四、專有名詞解釋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可以向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推薦。另外,在具體工作層面,司法部在選擇公證指導性案例時,也注意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並研究成立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今後,我們要把徵求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作為指導性案例發佈前的一道程式,將指導性案例發佈作為充分反映人民群眾公證法律服務需要,反映社情民意,及時回應社會各界關切期待的常規工作機制。

公證指導性案例1號

老年人意定監護協定公證

【關鍵字】

老年人 意定監護 協定

【案情概況】

上海市寶山區居民甲年過七旬,中年喪妻,最近因身體不適住院,他的五個子女因治療和陪護意見不一致而產生矛盾。甲心裡又著急又無奈,特別是擔心自己將來因病頭腦意識不清或者昏迷,子女會因醫療和照顧問題再起紛爭,於是決定趁自己現在還沒有糊塗的時候和平時對自己關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兒子乙商量,由他來做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乙聽說公證機構能夠提供這方面的法律服務,便陪同甲到附近的某公證處諮詢。

2016年10月12日,上海市某公證處公證員李某接待了他們,通過與甲談話聊天,確認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過簽訂協定指定小兒子乙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公證機構受理了該公證申請後,承辦公證員李某引導甲乙雙方到專門的錄音錄影辦證室,對辦理公證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公證員首先將意定監護的法律概念、法律意義和法律效果告訴雙方,甲明確表示願意在自己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指定小兒子乙作為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乙履行監護職責。公證員又向乙告知監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乙明確表示願意負責父親將來的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事務。隨後,公證員向甲乙雙方告知了意定監護的生效條件、監護人的職責範圍、監護的具體事項、意定監護的撤銷等內容。公證員進一步告訴甲,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以公證形式單方撤銷監護協議,並由公證機構負責送達給乙,此後就依法恢復成法定監護。公證員還告訴甲,公證機構將為甲乙雙方設立的意定監護協定保密,待協定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甲的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查詢,以維護甲、乙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甲和乙對意定監護協定內容達成一致,公證員李某對協定內容進行了審查,甲、乙現場簽字捺印。公證書出具後,甲、乙各持一份。公證員李某於公證書出具當日,將意定監護協議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案例評析】

一、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二、公證要點

1、《民法總則》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定公證,公證申請人應為意定監護的設立人和協商確定的監護人雙方。

2、公證員應向當事人闡明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意義、法律風險、法律後果和監護人的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公證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4、意定監護協定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定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5、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定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後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三、案例意義

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意義重大。2015年4月修正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監護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的適用人群範圍擴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別是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能夠有所養、有所依。目前一些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專有名詞解釋

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依設立的方式,一般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和委託監護。

意定監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公證指導性案例2號

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協定公證和提存公證

【關鍵字】

未成年人 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協議 提存

【案情概況】

重慶市江北區的甲、乙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他們對未成年兒子丙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由甲撫養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撫養費。離婚後雙方馬上就面臨撫養費的實際支付問題,甲擔心撫養費不能及時給付到位,乙卻擔心撫養費不能專款專用於丙,於是雙方打算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和撫養費提存公證。

2016年12月12日,甲、乙來到重慶市某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顧某審查了雙方提供的撫養費協議,並向甲、乙告知,雖然丙和甲共同生活,但父母都有撫養的義務,撫養費協議中不得對給付撫養費附加條件,乙不得以沒有實現探望權等為藉口,停止支付或不足額支付撫養費;撫養費可以提存到公證處,由甲代丙進行領取,也可以按協議約定由公證處向指定的銀行帳戶交付。甲、乙雙方表示同意,決定由乙一次性將丙18歲之前的撫養費提存至公證處,由公證處按月向丙的銀行帳戶交付。公證員為他們辦理了撫養費協定公證及提存公證後,乙當場將撫養費一次性打入公證處的提存帳戶,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

二、公證要點

1、對於離婚父母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或者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擔心撫養費用途的,父母雙方可以申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和提存公證。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在辦理撫養費協定公證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得將行使探望權等作為支付撫養費的條件。

3、辦理撫養費提存公證時,父母雙方要明確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專用帳戶資訊等內容,公證機構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向特定銀行帳戶進行交付。

4、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提存帳戶,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及其他提存標的物。

三、案例意義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進行明確約定,能夠有效防止離婚後因撫養費給付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雙方對撫養費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的內容無法執行,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糾紛,直接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和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因此,對於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當事人,可以運用法律制度,選擇到公證機構辦理撫養費協定公證及提存公證,並由公證機構按照約定的條件向未成年子女交付撫養費。

四、專有名詞解釋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提存申請人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滿足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公證指導性案例3號

房屋租賃合同公證及

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

【關鍵字】

房屋租賃合同 單方收回出租房屋 催告保全證據

【案情概況】

甲公司系北京市朝陽區一寫字樓的出租人,在以往的租賃經營中,經常出現租戶租約到期後鎖門跑路或者失聯,房屋無法騰退,也無法順利續租的情況,導致遭受損失。後來甲公司瞭解到可以通過公證解決上述問題,便計畫在新租戶租賃房屋時,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公證。

2016年4月,甲公司與新租戶乙公司的代理人共同來到北京市某公證處,申請辦理租賃合同公證。公證員張某審查了甲公司、乙公司的法人資質、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許可權等證明材料後,受理了公證申請。公證員向甲公司、乙公司告知,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如果乙公司不按期交納租金和物業費,經催告仍拒不交納或者失聯的情況下,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將出租房屋收回。乙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公證員進一步告知申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用於催告的聯繫位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資訊,騰退出租房屋的條件,以及房屋中存放物品的處理方式。乙公司當場表示,如果自己違約並出現甲公司單方收回房屋的情形,同意其自行處置房屋內物品。公證員審查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租賃合同,並辦理了公證。幾個月後,乙公司以“內部裝修”為由突然關門,遲遲不營業並無法聯繫。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決定單方收回租給乙公司的辦公場地,並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現場保全證據公證。在公證員張某的面前,甲公司的代理人按照乙公司留下的聯繫位址、電話和電子郵箱,撥打電話、以特快專遞發出催告函及催告電子郵件。10天后,特快專遞被退回,電子郵件也未收到回復,符合合同中對於“經催告失聯”的認定情形。2月10日,公證員張某審查核實相關情況後,決定對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現場進行公證證據保全。當天下午,公證員張某和助理來到租賃辦公場地,會同居委會工作人員、甲公司工作人員一同進入現場,進行物品清點,全程進行錄影。公證員對於現場物品進行貼標、編號、登記、裝箱並密封。清點完畢後,公證員及其助理和在場人員在物品登記清單和現場記錄上簽名,清點的物品交由甲公司按照合同處理。回到公證處後,公證員起草保全證據公證證詞,經審批後出具了公證書。至此,甲公司順利收回了出租房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2、《公證程式規則》第五十四條。

二、公證要點

1、公證員可以根據保全證據公證的意義和法律效果,向當事人提供諮詢,告知出租人依法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條件、程式及申辦保全證據公證的有關要求。

2、公證員應協助、指導出租人和承租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合同中應當明確“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明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拖欠租金、租期屆滿時不騰退房屋等;明確出租人單方收回房屋前應履行的催告義務,用以催告的聯繫位址和電話,以及收回出租房屋的條件。

3、公證員在受理單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時,應提示出租人履行催告義務,重點審查和核實承租人存在違約的事實。

4、清點存放在出租房屋中的財物時,公證員應登記造冊、拍照或攝像,保全過程製作現場記錄,財物交由出租人按照約定處置。

5、租賃合同中沒有承租人自願接受出租人單方收回房屋的條款,且未經公證證明,在承租人違約又不騰退的情形發生時,公證機構不得辦理單方收回房屋的保全證據公證。

三、案例意義

房屋租賃中會經常發生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屆滿後不騰退房屋的情況。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一些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公司騙租寫字樓物業,有關承租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後,依法出租人既聯繫不上他們,也很難將房屋收回後再次出租。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辦理租賃合同公證,明確載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房屋,幫助守約方依法及時收回出租房屋,防止損失擴大,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四、專有名詞解釋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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